老人机误入手机银行陷阱,骗子转账近百万元,银行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案例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背景":一位老年人使用“老人机”(通常指功能较为简单的手机)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
2. "事件经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手段,以各种理由诱骗老人进行转账操作。由于老人对手机银行操作不熟悉,可能没有意识到风险,最终导致大额资金被转走。
3. "法律问题":在老人被骗走资金后,受害者或其家属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存在疏忽,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和防范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可能判定银行在风险管理、客户教育、系统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5. "责任划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如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老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骗子的手段等因素,来确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案例描述:
"案例描述":
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使用一款功能简单的手机开通了手机银行。某日,一名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老人的账户存在安全风险为由,诱导老人进行转账操作。老人由于对手机银行操作不熟悉,且对骗子的身份深信不疑,最终在骗子的指导下,将账户中的近百万元资金转出。事后,老人或其家属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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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11月11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费……”年逾七旬的陈伯接听该电话后,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并陆续转入近百万元,结果被骗子通过电话、手机银行转账骗走98万余元。陈伯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赔偿陈伯24万余元。
老人被电信诈骗,为什么交行会被判担责?
该案判决书显示,交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并且电话银行转账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因此被判担责。
老人遭电话诈骗98万余元
陈伯生于1942年,今年已经78岁高龄。2016年11月4日,陈伯分别接到两名陌生男子的电话。两人自称“警察”,并告知陈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
陈伯深信不疑,于当日前往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办理了借记卡。该行职员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随后一周内,陈伯陆续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
11月12日,陈伯意识到被电话诈骗,连忙报警。然而,陈伯在该行查询后发现,上述款项每次到账后均在当日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转出了,账户仅余71.1元。
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由于索赔未果,陈伯一纸诉状将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银行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陈伯认为,骗子是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偷走了自己的钱,而自己在办理借记卡期间,曾按柜台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手机号码,但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自己也没有开通电话银行,因此,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电子银行业务是陈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电话银行是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名自称陈伯的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按照操作提示正确输入相关密码开通的。
交行被判赔偿24万元
城南支行提交的开户录像视频显示,在开卡过程中,银行柜台内职员称陈伯用的手机是键盘机,应该不用开通手机银行。但柜台外一名职员回复说:“没关系,帮他开通吧。”
陈伯在此过程中并未发言,但之后签署了相关文件。
视频同时显示,在开通手机银行的过程中,银行职员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城南支行提交的电话录音还显示,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持普通话口音、自称陈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电话,按要求提供查询密码、取款密码后开通了电话银行并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
但陈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认识的人。
禅城区法院审理还查明,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该案中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实现转款,该行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就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达成合意,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陈伯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交易方式、风险且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的客观条件下依然帮其开通手机银行,需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银行方对手机银行转款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共24万余元。
城南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认为,陈伯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特点、交易方式及交易风险,且其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银行工作人员注意到该问题,但未就手机银行系无卡交易等特点及由此衍生的相应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为案涉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对陈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并不包括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银行在变更安全认证方式后并未及时通知陈伯。一审判决银行方担责50%,也属合理。
佛山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