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更新,股权(票)转让税务处理指南解析
股权(票)转让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基本要点:
### 1. 个人股权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方":根据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原值":通常包括购买股权的成本、相关税费等。
"税率":
-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率为20%。
"申报缴纳":
- 转让方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2. 企业股权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方":根据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原值":包括购买股权的成本、相关税费、投资成本摊销等。
"税率":
-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25%。
"申报缴纳":
- 转让方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特殊情况
"1. 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所得通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至45%。
"2. 股权收购":
- 股权收购过程中,如果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3. 股权回购":
- 股权
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 自然人股东
一、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个人所得税(一)转让上市公司/新三板/北交所公司股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和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属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之一,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解禁后的限售股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转让限售股1.限售股范围根据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财税〔2009〕167号)(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税〔2009〕167号)(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财税〔2010〕70号)(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财税〔2010〕70号)(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财税〔2010〕70号)(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财税〔2010〕70号)(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财税〔2010〕70号)(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9)其他限售股2.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转让,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3)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个人多次获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股权原值。(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六条规定,若个人同时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流通股的,应当视为优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征收管理(1)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12年3月1日以前,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2012年3月1日以后,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税〔2011〕108号)(2)纳税地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2024年12月27日前,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核定征收个人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限售股凭证时,将按照限售股股权收入的15%作为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4.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③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5.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股权转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