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傅毅清、王东晖因杭可科技保荐失职遭监管谈话,未勤勉尽责引关注
国信证券的傅毅清和王东晖因在保荐杭可科技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遭到监管部门的谈话。这表明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在保荐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给予了高度重视。
保荐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尽职调查,确保拟上市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傅毅清和王东晖在杭可科技保荐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可能涉及到以下问题:
1. 未对杭可科技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 未对杭可科技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
3. 未对杭可科技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导致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面临风险。
监管部门对傅毅清和王东晖的谈话,旨在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保荐业务管理,确保拟上市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同时,这也提醒其他证券公司在保荐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起事件也提醒大家在投资过程中要关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同时,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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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证监会网站4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傅毅清、王东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上述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可科技”证券代码:6880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傅毅清、王东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杭可科技科创板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消息,傅毅清于2009年8月18日在国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2年10月18日离职注销。2012年10月19日,又在国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王东晖于2006年1月13日在国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同样也于2012年10月18日离职注销,并于离职注销日的第二天在国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正常。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在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发布的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对杭可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证监会指出,杭可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天眼查显示,杭可科技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后处理系统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注册资本为40100万人民币,2019年7月于上科创板上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傅毅清、王东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傅毅清、王东晖: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4月28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