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三违规事件遭整改,负责人收警示函警示业内规范操作

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三违规事件遭整改,负责人收警示函警示业内规范操作"/

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因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负责人发出了警示函。这一事件反映了证券市场对于合规经营的重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违规行为: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存在违规行为,具体违规情况尚未公开。这表明证券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责令改正:监管机构对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责令其改正。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及对合规经营的重视。
3. 警示函: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负责人收到警示函,意味着其个人在此次违规事件中存在一定责任。警示函是对违规行为的警告,也是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戒。
4. 市场影响: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其公司形象和市场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了其他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基石。
5. 监管趋势: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事件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恒泰证券上海某营业部违规事件反映了证券市场对合规经营的重视。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证券公司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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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李晓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监管局发现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营业部在2020年2月至5月的银行渠道引流开户活动中将开户奖励简单与开户数、客户资产值等挂钩,未将员工展业行为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营业部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依据不够充分合理,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营业部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未能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有待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李晓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李晓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恒泰证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注册资本为26.05亿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中文)及(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1476.HK)。2020年,恒泰证券获得中国证监会A级监管评级。公司在全国设有122家营业部及2家分公司,并形成以内蒙古、上海为中心,北京、深圳为两翼,辐射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布局结构;同时拥有全资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8322660209), 存在以下问题:你营业部在2020年2月至5月的银行渠道引流开户活动中将开户奖励简单与开户数、客户资产值等挂钩,未将员工展业行为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营业部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依据不够充分合理,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营业部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未能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有待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

关于对李晓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琴:

经查,我局发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在银行渠道引流开户活动中将开户奖励简单与开户数、客户资产值等挂钩,未将员工展业行为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时,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依据不够充分合理;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未能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有待完善。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发布于 2025-06-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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