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新规则

三部门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新规则"/

2023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下是《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 - 《规则》适用于在科创板注册制下,通过转融通业务进行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2. "转融通业务": -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再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和证券的业务。 - 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证券,投资者使用出借的证券进行交易。 - 转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证券,投资者卖出证券后,证券公司从投资者处买入相同证券的行为。
3. "参与主体": - 证券金融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证券。 - 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参与转融通业务。 - 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
4. "业务规则": -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转融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参与转融通业务的条件。 - 投资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转融通业务进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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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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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宝琛

为完善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于2019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为依据,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实施细则》与前述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前述业务规则。相关机制安排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二是扩大券源。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三是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五是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此外,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上述机制安排将于科创板开板时实施。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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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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