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投资理财遭“李鬼”诈骗,起诉“李逵”能否挽回损失?
在“普法在线”栏目中,关于投资理财遇到“李鬼”被骗,起诉“李逵”能否追回损失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 概述
“李鬼”通常指的是冒充合法公司或个人进行诈骗的行为,而“李逵”则是指合法的公司或个人。在遇到“李鬼”被骗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李逵”与诈骗行为有关联,理论上是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的。
### 追回损失的可能性
1. "证明关联性":首先,需要证明“李逵”与“李鬼”之间存在关联,例如“李鬼”冒用了“李逵”的名称、商标、资质等。
2. "合同纠纷":如果与“李鬼”签订了投资合同,可以通过合同纠纷的途径要求“李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如果“李鬼”的行为侵犯了“李逵”的合法权益,如商标权、名誉权等,可以要求“李逵”承担侵权责任。
4. "共同侵权":如果“李逵”明知或应知“李鬼”的诈骗行为,仍然与其合作,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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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点进不明广告链接骗子冒用知名金融机构名义承诺投资收益投资者未核实信息就轻信转账被冒名的金融机构此前已提示警惕冒名诈骗行为转账资金无法追回损失由谁来担?案情回顾
2023年2月,王先生在无意间点击了网络浏览器弹出的“A私募基金学院”理财课程广告,一名自称“A私募基金客服人员”向王先生推荐了一款由“A私募基金与头部券商B证券公司合作发行的优质私募基金产品”。在客服高收益、高回报承诺下,王先生下载了“A私募基金操作端”,安装后随即跳转到“B证券公司客户端”,向“B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联系电话。
之后,“B证券公司客服人员”称要为王先生匹配券商席位通道,要求王先生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王先生遂根据指示,于2023年2月28日分两次各转账 30,000元、280,300元;于2023年3月6日转账 46,572元;另于2023年3月9日转账15,100元,前后共转出资金371,972元。转账后不久,“B证券公司客服人员”联系王先生,称王先生被实名举报,账户被公安机关锁定,需要缴纳总投资金额20%的罚金后,账户才能解冻、提现。王先生这时才觉事有蹊跷,自己可能上了当,但再想联系客服人员退款,却发现已被拉黑,客服人员从此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
而另一边,真正的A私募基金早在2023年2月20日就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告知投资者公司发现有人冒用“A私募基金学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诈骗,特此澄清本公司、股东及员工均未从事相关活动,呼吁投资者保持理性,避免损失。2023年3月,A私募基金就上述冒名诈骗事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2023年3月15日,A私募基金再次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字的声明。此外,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B证券公司也在其官网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警惕犯罪分子冒用B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活动。
王先生遭受巨额损失追悔莫及,便将A私募基金、B证券公司告上法庭。王先生认为,两公司如能采取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提示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发出警告,自己就不会遭受损失,故诉请要求两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私募基金、B证券公司辩称:两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并且已经及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王先生的损失并非由A私募公司、B证券公司的行为造成。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在投资时审慎核实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但其既未要求所谓的“客服人员”出示任何的身份证明或公司授权材料,也未通过A私募基金、B证券公司的官网、客服电话等正规途径了解是否存在相关产品,故王先生的资金损失系因轻信犯罪分子的诱骗所致,与A私募公司、B证券公司无关。
其次,A私募基金、B证券公司作为被冒名的金融机构,无法在事先预见犯罪行为。在得知存在冒名行骗行为后,已于第一时间通过官网及公众号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警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应认为已依照诚信原则,及时、适当地向投资者履行了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王先生要求两公司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警示公告,缺乏法律依据,亦是对被冒名机构的苛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投资者获得了快速了解和购买金融产品的机会。但同时,非面对面的数字化交易也给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们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信息差和投资者信赖大型金融机构的特点,通过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的方式实施金融诈骗。投资者如果没能在实施交易行为前,审慎核实交易相对方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就极有可能遭受损失。守牢钱袋子,投资者要注意以下提示:
第一
当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了解到某个金融产品,产生投资想法时,应当及时通过金融机构的官方联系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相关金融产品、是否能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以及交易方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一旦发现信息存疑,即应及时中止投资交易。本案中,王先生就是因为怠于核实身份和产品信息便轻易转账,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第二
正规金融机构会定期在官方平台上发布重大事件声明或者风险提示。本案中,A私募公司关于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称的声明即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投资者应对此类官方声明保持高度敏感,在投资过程中定期进行阅看检索,并及时调整相应的投资计划,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
金融投资产品的高收益通常也意味着高风险,投资者应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有关“保本保收益”的虚假承诺,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特别是老年投资者,由于信息闭塞、片面追求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等原因,更容易遭受金融诈骗。切记不要随意点击网络不明链接,不要轻易提供身份信息,更不要在无家人和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银行转账。对于承诺高回报的投资产品,要始终保持冷静头脑和警惕心理,及时咨询正规金融机构,避免掉入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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