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理财经理神秘失联,客户两次起诉银行却两次败诉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金融法律和合同法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事件概述":一名理财经理涉嫌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转走了客户的千万资金,并随后失联。客户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但两次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2. "法律分析":
- "银行的责任":银行作为客户的资金保管者,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如果理财经理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客户资金,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客户的责任":客户在将资金存入银行时,通常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客户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或者未能及时察觉资金异常变动,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诉讼结果":两次败诉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客户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或者法院认为客户在处理资金方面存在疏忽。
3. "可能的原因":
- "证据不足":客户可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理财经理的行为是银行的授权行为,或者未能证明银行在防范此类风险方面存在疏忽。
- "合同条款":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可能包含了免责条款,或者对客户资金的转移有明确的限制,客户可能未能遵守这些条款。
- "法律解释":法院可能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与客户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利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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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王巍)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余万,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
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后,叶女士起诉银行,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18年8月,法院二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请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对该案正式再审立案。
1900万被转到仅剩30元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浙江青田县支行存入19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当时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叶国强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账户才发现,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
2016年5月,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其犯罪事实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他人利息33.6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
叶女士随后将农行青田支行诉至法院。其起诉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送达回证
二审法院认定银行违规操作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虽然法院仍判决叶女士败诉,但没有在判决书中将“密码交易为本人”这项银行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存款合同的真实有效。现有证据显示,叶女士和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支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银行在为叶女士办理开户的业务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本身是叶女士真实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叶女士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再审。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受案告知书
编辑 张彤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