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深圳一营业部因开科创板权限疏漏,遭监管警示函
东方财富深圳一营业部因未严格执行科创板权限开通管理相关规定,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这起事件再次凸显了科创板权限开通过程中的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报道,东方财富深圳一营业部在科创板权限开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未严格执行科创板权限开通管理相关规定,导致部分投资者未达到科创板适当性要求,却成功开通了科创板权限。
2. 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充分,未能准确识别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
3. 对投资者进行科创板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不到位,未能充分告知投资者科创板的风险和特点。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对该营业部出具了警示函,要求其立即整改,加强科创板权限开通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下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1. 严格审查投资者资质,确保投资者符合科创板适当性要求。
2. 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准确识别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
3. 加强科创板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4. 严格执行科创板权限开通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创新,其风险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科创板权限开通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投资者在开通科创板权限时,应充分了解科创板的特点和风险,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对于营业部而言,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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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7日,注册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法人代表为徐伟琴。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2020年3月5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财富”,300059.SZ)全资子公司。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未对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慎核查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