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中信、光大、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而对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这通常意味着这些公司在某些方面违反了相关法规或规定,证监会要求他们立即纠正错误或不当行为。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背景情况:
1. "违规行为":这些证券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交易规则、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
2. "责令改正":证监会要求这些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3. "出具警示函":对中金公司的措施可能是因为其违规行为较轻,或者证监会希望提醒该公司注意潜在风险,避免未来出现更严重的问题。
具体的违规内容和改正措施需要参考证监会发布的正式公告或声明。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公告格式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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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关于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及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查,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在以下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1. 中信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2. 光大证券交易行为涉嫌违规操作;
3. 海通证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以上情况,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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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晚,证监会公告了对三家金融机构的处分决定,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光大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光大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中信证券,证监会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证监会表示,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对海通证券,证监会表示,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至少12家机构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
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对此,证监会对海通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
对于中金公司,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证监会表示,发现中金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证监会决定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光大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光大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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