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公诉洗钱案,为弟弟藏匿巨量黄金,25公斤黄金抛入河道,6起洗钱犯罪案集中曝光
上海检察机关集中公诉的这6起洗钱犯罪案件,涉及将受贿所得的25公斤黄金藏匿的行为,反映出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采取了一系列复杂的手段来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将25公斤黄金扔进河道,显然是犯罪分子为了藏匿赃物而采取的一种非常规手段。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也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集中公诉此类案件,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几点分析:
1. "犯罪手段复杂化":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将黄金扔进河道等非常规手段,显示出犯罪手段的复杂化和隐蔽性。
2. "打击力度加大":检察机关集中公诉此类案件,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有助于震慑犯罪分子。
3. "维护金融秩序":洗钱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检察机关公诉此类案件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保护公共利益":犯罪分子将黄金扔进河道,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资源,也增加了环境治理的难度。检察机关公诉此类案件,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5.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可以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增强社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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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弟弟藏匿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哥哥和嫂子竟将25公斤黄金扔进河道……7月28日,上海检察机关对6起洗钱案提起公诉,涉案总金额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被告人丢弃的部分金条
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上海检察机关近期在办理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的过程中,发现2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并以此为线索查出6起洗钱犯罪案。
这6起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受理后,检察机关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伟、陈杰、王佳、诸英、夏菲、季贤6名被告人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移隐匿财物、虚构交易、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资金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宣布逮捕决定
起诉书显示,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伟明知其弟孙强系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为掩饰隐瞒相关财物的来源和性质,根据孙强的指使,将孙强收受他人的现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黄金25公斤转移至其浙江省宁波市住处藏匿。后上述600万元现金由孙强陆续从孙伟处提取,25公斤黄金于2019年8月孙强案发后被孙伟及其妻陈杰按孙强指使,丢弃于住处附近河道等处。

被告人丢弃的部分金条
2018年9月至11月,孙伟根据孙强指使,伙同陈杰注册成立贸易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将孙强收受的115.58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至案发前,孙伟共计收取孙强给予的好处费63万元和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5.9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所“洗”之钱仅限于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这些上游犯罪均是社会危害大、涉案金额大的严重刑事犯罪,而洗钱犯罪“为虎作伥”,为这些上游犯罪提供支持,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还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为了控制和遏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上海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上游犯罪形成震慑。

讯问被告人
此外,记者从办案检察官处了解到,6起案件中,被告人与其帮助洗钱的对象均为亲属或朋友关系,或碍于情面,或被亲情和金钱所蒙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洗钱”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遥远,或许只是帮朋友“开个户”或是”走个帐“,就可能惹上牢狱之灾。因此,当有亲戚朋友提出借银行帐户“走一下帐”时,一定要问清钱的真实来源以及钱的去向,在对方以“好处费”利诱时,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小课堂:
什么是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蒋竹云
编辑:王嘉旖
图片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