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两宗违规事件曝光,代客交易等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因两宗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这通常涉及证券公司在代客交易等方面的不当行为。以下是对此类事件的一般性分析:
1. "违规行为的性质":代客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客户指令进行交易、擅自改变交易指令、未经授权代客户交易等。
2. "监管机构要求":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任何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处罚。责令改正通常意味着公司需要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3. "整改措施":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可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改正违规行为:
- 重新审视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合规性的认识。
- 建立或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交易活动透明、合规。
- 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规行为。
4. "影响与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客户可能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业务量减少。同时,公司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5. "行业影响":此类事件可能会引起行业对证券公司合规性的关注,促使行业内部加强监管和自律。
总之,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责令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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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李萌、王君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李萌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君铷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证协网站显示,王君铷于2018年7月15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现在的登记状态为正常。李萌于2011年12月12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现在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对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萌: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王君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君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