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重拳出击,通报多起私募基金出借持仓股票、让渡交易权限乱象
深圳证监局近期通报了多起私募基金领域的乱象,其中包括出借持仓股票和让渡交易权限等违规行为。以下是具体情况的概述:
1. 出借持仓股票:部分私募基金在未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旗下基金的持仓股票出借给第三方,用于融资、投资或其他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潜在的风险。
2. 让渡交易权限:个别私募基金将旗下基金的交易权限让渡给第三方,使得基金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不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基金投资风险加大,损害投资者利益。
针对上述乱象,深圳证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对违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包括暂停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要求相关私募基金进行整改,包括收回出借股票、收回交易权限等。
3. 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 提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深圳证监局的通报再次提醒了私募基金行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时,要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经营情况,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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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表示,近年来,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部分私募机构从事让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未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投资者权益,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就此,深圳证监局通报了五个典型问题:
一是出借“通道”设立私募基金。部分私募机构以“合作”为名,通过签署投资顾问协议、通道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允许第三方机构以其名义发行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环节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由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尽职调查、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清算分配等事项,私募机构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基金备案、资料保管、用印用章等事务性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投资者投资指令开展投资交易。部分私募机构投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指令,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开展债券交易,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及交易对手均由投资者指定。有的私募机构与某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相关私募基金需认购投资者指定的的债券。还有的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在开展投资交易前,需取得投资者出具的书面确认材料,划款指令需由投资者或其委派代表签批后方可进行投资交易。个别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由投资者自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录入并下达投资指令。
三是出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或持仓股票。个别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向外部人员出借基金持仓股票用于日内回转交易,允许外部人员接入公司投资交易系统、以公司名义下达交易指令,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公安机关侦办。有的私募机构将其在管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作,用于开展大宗交易、定向增发等交易。还有个别私募机构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出借部分私募基金证券账户,用于规避监管从事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或非法配资活动,对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利用私募基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持放任心态,合规风险突出。
四是向外部人员让渡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权限。个别私募机构由非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活动的用印审批,并由其直接向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交由非公司在职员工进行投资决策、下单交易。还有部分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非公司在职员工代表私募基金对外签署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实际上向外部人员让渡了投资管理权限。
五是私募机构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投委会委员均为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委派代表,或私募机构委派代表仅占1个席位,私募机构实际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个别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资金划转均由私募机构以外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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