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搜集!全国各地交易场所规则整理(一)详解指南
以下是全国部分地方交易场所的规则整理(1),由于信息量大,以下仅列举部分场所的规则,具体内容请以各交易场所官方发布为准。
1.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交易规则》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信息披露规则》
2.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
3.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规则》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
6.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信息披露规则》
7.
相关内容:
作者:崔琦
说明
本汇编主要包括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对各地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规范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尽力涵盖目前新兴和热门的在上述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针对的是各地交易场所,不包括受国务院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另外,对于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国有产权交易、集体产权交易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相关内容,因已有诸多汇编面市,故本汇编在第一版内容中不做涉及。同时,对于各交易场所内部交易规则,因全国范围内交易场所数量庞大,规则众多,限于篇幅,亦未收入。本汇编持续更新,编者将根据读者反馈,在后续版本中对内容做进一步更新和调整。
以下内容由崔琦【cuiqi5080(仅限内容咨询)授权金融监管发布
目 录
国务院发布
《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国办发〔1998〕10号)
《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国办发〔1998〕135号)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
《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发布
《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号)
《关于印发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整联办〔2015〕7号)
部委联合行文
《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3371号)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银发〔2011〕30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证监会发布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问题及解答》
《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证监发〔2013〕74号)
证监会就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等答问
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新闻发布会部分材料合集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新闻发布会材料
发改委发布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67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商务部发布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商建发〔2007〕138号)
工商总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
《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交通部发布
《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第8号)
文化部发布
《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文市发〔2011〕55号)
银监会发布
《关于提请关注近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类风险的函》(银监办便函〔2013〕721号)
保监会发布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保监发改〔2012〕253号)
北京市
(一)综合
《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3〕63号)
《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11号)
(二)整顿规范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
《北京市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
《关于规范全市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市场秩序》
(三)碳排放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14号)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5〕65号)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京发改规〔2013〕5号)
《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京发改〔2013〕2423号)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京发改〔2014〕2794号)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京发改规〔2013〕7号)
《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京发改规〔2014〕1号)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2号)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
(四)农村产权 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情可联系助理
天津市发布
(一)综合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8号)
(二)整顿规范
《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
《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津财企〔2002〕22号)
《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2〕16号)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2〕30号)
《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86号)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 号)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津发改环资〔2013〕1332号)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津发改环资〔2014〕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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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
(一)综合
《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56号)
(二)整顿规范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
《关于进-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1〕36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沪金融办〔2014〕20号)
(三)碳排放
《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
《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挂牌交易相关工作》(沪发改环资〔2013〕152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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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
重庆市发布
(一)整顿规范
《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2005〕117号)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69号)(已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 44号)
《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渝金〔2014〕5号)
重庆市通过联席会议备案交易场所名单
《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5〕30号)
(二)碳排放
《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渝发改环〔2013〕80号)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
(三)排污权
《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78号)
《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5号)
(四)农村产权
《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府办发〔2015〕133号)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67号)
江苏省发布
(一)整顿规范
《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发〔2012〕5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3〕28号)
《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苏政办发〔2013〕74号)
《关于开展全省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5〕72号)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苏金融办发〔2013〕67号)
《关于加强对白银等贵金属交易监管》(苏金融办发〔2014〕26号)
《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工作》(苏金融办发〔2014〕41号)
《关于规范文化类产权交易场所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4〕52号)
《关于成立镇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办发〔2012〕139号)
《关于开展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连政发〔2012〕85号)
《连云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发〔2015〕138号)
(二)排污权
《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2号)
《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251号)
《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2号)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泰政规〔2014〕1号)
《关于成立吴江市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吴政办〔2009〕44号)
(三)农村产权
《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苏金融办发〔2014〕75号)
《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5〕77号)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
浙江省发布
(一)综合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金融办〔2015〕18号)
《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
(二)整顿规范
《关于成立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浙政办发〔2012〕1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3〕55号)
《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浙政发〔2013〕2号)
《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106号)
《关于开展交易场所白银交易规范整顿工作》(浙清领〔201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办理工作》(浙金融办〔2015〕89号)
《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1〕301号)
《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甬政办发〔2012〕44号)
《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3〕213号)
《关于加快宁波航运交易所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73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丽政发〔2011〕93号)
《关于成立宁波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甬政办发〔2011〕225号)
《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
《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5〕30号)
(三)碳排放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3〕118号)
(四)排污权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65号)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第143号)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
《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5〕42号)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
《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甬环发〔2015〕81号)
《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
《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2〕31号)
《台州市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台环保〔2010〕1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台环保〔2012〕123号)
《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台发改价格〔2013〕131号)
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细目录可联系助理
(五)农村产权
《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
《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28号)
《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5〕86号)
《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41号)
广东省发布
(一)综合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
《关于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深发〔2012〕4号)
(二)整顿规范
《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广东省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工作》(广东证监〔2014〕69号)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穗金融函〔2012〕115号)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
《深圳市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工作指引》
《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
《潮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潮府办〔2012〕18号)
《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江府办〔2012〕16号)
《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调查工作》(粤商务建函〔2014〕75号)
《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穗经贸函〔2014〕754号)
《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1〕2号)
《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28号)
《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
《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4号)
(三)碳排放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64号)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
《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4〕495号)
《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四)排污权
《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
《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粤价〔2013〕29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231号)
《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粤环〔2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