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困境,注销还是申请破产,两难抉择解析

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困境,注销还是申请破产,两难抉择解析"/

企业被通知补缴税款,面临注销或申请破产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1. "补缴税款": - "原因":企业可能存在漏缴、错缴或者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 "应对措施": - "核实原因":首先要了解补缴税款的具体原因,是否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疏忽,还是因为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 - "积极沟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补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 "按时补缴":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足额补缴税款。 - "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的规范性。
2. "注销": - "原因":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长期停业等原因考虑注销。 - "应对措施": - "评估原因":分析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改善经营状况。 - "履行注销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注销手续。 - "债务处理":在注销过程中,妥善处理企业的债务问题,避免因债务问题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信用。
3. "申请破产": - "原因":企业可能因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等原因申请破产。 - "应对措施": - "评估情况":在决定申请破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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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税务师

【税律笔谈】按

最近碰到这样的咨询,电商企业接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通知,企业老板打算申请破产,这样就能避免补税;或者意识到企业存在重大税务问题,在被税务稽查前,注销企业,逃避补税责任。那么,这种理解对吗?有没有风险?


【律师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暂且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客观上可能会引发什么后果?但就主观而言,这种想法设法逃避纳税的念头不值得提倡。

虽然“法不惩罚主观想象”,但是,“主观想象”一旦付诸行动,且触及法律,那就是“法”所规范及惩罚的范围了。

在这里,企业老板一般会有几个法律上的误区:

其一,企业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企业注销了,老板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其二,企业被追缴税款,但是企业自身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没钱了,自然就不用承担补税责任。

其三,欠税就是欠款行为,大不了上失信。

为避免太多企业老板“思想”滑坡,落实“行为”,触犯法律,我们特就上述法律上的误区进行分享,供参考适用。


一、企业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企业注销了,“老板”因此免责吗?

很多人有这样的误区,就法律而言,企业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单独的个体,企业股东对企业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企业注销了,企业没有了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企业老板(通常是大股东)也完成了出资,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是,这种理解,忽略了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1、企业并不是只有一种,法律上有多种形式

通常而言,企业分为两大类,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其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就第一种企业而言,很多企业老板的理解没有太大问题,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也有多种类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100%持股类型)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打过官司或者律师朋友都知道,但凡被告是一人公司,通常都会将公司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毕竟,在实务中,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特别是在国内企业老板普遍把企业当做是自己的财产随意支配的思想观念下。而我们作为懂点财税知识的律师,面对被起诉或者别人咨询,也很难想到一个妥善的办法应对这个举证问题。因此,如果你是一人公司,想通过上述方式来逃避纳税义务,就法律层面而言,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实务中绝大部分企业属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即企业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于是大多企业老板,就认为只要公司没钱,躺平或注销就没事。诚然,有限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抱有上述想法的老板可能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出资义务。

然而,在2024年新《公司法》出台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出资制度曾有过调整。早在2013年以前,我国实行公司出资部分及按阶段实缴制,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的出资规定也基本相同)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实行公司出资认缴制,即: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出资实缴时间和金额。

对于2013年以前成立的公司,尽管股东都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并且彼时的公司在出资时都会找会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实缴出资的审计报告。但不幸的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公司在验资时,都只是垫资过账,应付工商,极少有股东拿出真金白银实缴出资。对于这种通过垫资虚假出资的情形,大部分都会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判令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公司注册于2013年之前,公司存在欠税或者偷逃税情形的,大多数公司股东也难以依赖公司“有限责任”规避责任。

至于2013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因为认缴制的便利性,很多股东夸大注册资本,将实缴期限无限拖延(例如2099年实缴),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股东责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间注册的公司,其股东对公司欠税所应承担的补充责任,更无需多言。

有关上述观点,可详见我们前期公众号分享文章《股东:你把股权转出去、有验资报告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针对上述第二种企业,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出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于这种企业而言,就不存在通过注销企业达到逃税的可能性。


2、企业在其注销流程上,要求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

实务中,经常有企业老板为躲避债务(包括税款),在权利人起诉前,直接将企业注销(此处我们仅讨论公司的企业类型)。而且,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相比以前更加高效便捷,就进一步推动了这种行为。

但是,企业老板往往不参与企业注销的流程,而将注销业务委托注册公司代为处理,对于注销流程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企业老板也就无法知晓,或者予以忽视。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公司的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组成清算组,若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企业清算流程具体包括:成立清算组、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开展清算活动(即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结清业务、债务等)、分配剩余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

并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机前,应当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机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注册时,先工商后税务;企业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履行清算程序,就公司债务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但是,就实际而言,既然企业老板系为了逃避债务而注销,就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履行。

实务中,很多企业老板在注销公司时,确实是隐瞒了公司债务信息,通过提供虚假书面承诺书的方式,以简易注销的形式办理注销业务。在这里,就要提醒企业老板们,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并非简单地理解为委托注册公司代为办理就没事了。

我们绝大多数企业的注销业务,之所以企业能够顺利进行,没有经过法律上规定的繁琐清算程序,是由于企业大多采用了简易注销方式。但简易注销流程在适用对象上有严格的限定,即简易注销系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企业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场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至于判断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则往往由企业自行判断、自我承诺。

因此,企业老板在注销企业时,就会在工商部门留下关键性的证据《简易企业注销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上一般包括:企业没有未结清债务;企业没有拖欠税务、社保及工资等情形;企业没有未解决的纠纷或仲裁事项等。承诺人一般则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承诺,一旦公司存在未结清债务,全体投资人则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老板通过掐点、“逃逸式注销”的方式,并不能逃避税款的补缴责任。


二、企业被追缴税款,欠税就是欠款,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破产了,企业就没责任?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及企业本身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实务中,只要债权人经法院执行,不能取得财产清场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另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通常均会受理。而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自身破产,虽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申请条件和举证要求上,则更为苛刻。

对于欠税纠纷,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当然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更何况,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有关于企业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案例有:(2020)浙10破申53号、(2020)浙10破申56号、(2020)浙10破申58号、(2020)浙10破申46号等等。

回归题述问题,企业是有意识地逃避税款追缴,而主动选择破产。考虑到,实务中,企业作为债务人主动破产的情形较少、甚至苛刻,企业老板茶余饭后所思的破产,往往是戏谑所指,即上面提到的注销企业。但,即使企业能够主动申请破产,考虑破产也是要经法定清算的,企业股东也免不了可能承担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股东出资责任及抽逃出资责任。

就企业老板而言,面对补缴税款,如果企业破产或者注销,仅仅是承担被法院执行出资款的责任,这种后果企业老板是可以承受的,甚至不排除部分人追求这种法律后果。毕竟,欠钱如果仅是金钱责任的话,欠谁都一样,外面老懒那么多,也不少一个。


但是,企业没钱支付税款,企业老板就真的没事了吗?


到这里,老板们可要划重点了,既然是税款,就没那么简单。

因为《刑法》针对逃税,规定了“逃税罪”,所谓“逃税”可能很多人容易混淆误解或扩大理解。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彼时叫“偷税罪”,“逃税罪”也源于此。说到“偷税”,我想企业大多都较为熟悉或听过。

关于偷税的界定,《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逃税的界定,尽管刑法层面对于其行为做了较为具体的列举和兜底表述,但是,逃税罪本身源于偷税罪。除了行政法层面和刑法层面关于两者概念表述的不同,其所针对的具体行为并无二样。考虑企业对偷税的概念更易理解,我们就从《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界定上来探讨企业及老板的责任问题。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企业欠税但凡属于偷税行为,只要满足逃税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就涉嫌刑事犯罪了,绝非拖欠税款那么简单了。

扪心自问,好好对照偷税行为的范围,有多少企业欠税只是单纯的漏税而非偷税呢?

在此,我们普及下“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即: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企业偷税的,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就涉嫌逃税罪:

情形1:逃税1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税局追缴拒不补缴税款。

情形2:逃税1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累犯(五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

情形3:扣缴义务人不需要满足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条件


实务中,企业发生较为常见的行为则是第1种情形。但在第1种情形下,就算企业存在偷税行为,但是,只要企业在税局追缴的时限内公安机关立案前,将税款及滞纳金补缴完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逃税罪”所给予纳税人的一次补救机会。

试想,面对税务追征税款,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老板最理性的选择是否是积极补缴税款呢?回到题述话题,如果企业存在偷税行为,注销企业或申请破产,不是加重逃税的行为属性吗?注销企业又怎能逃避所偷税款的追缴呢?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如果企业老板注销了企业,税务机关无法向企业下达补缴税款的通知,企业则丧失了补缴税款免予刑事责任的机会,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并追究企业老板逃税罪吗?

有关于此,实务中,存在争议。争议来源于两点:其一,企业注销,税务机关能否向企业老板下达补缴税款的通知或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其二,企业注销,因注销前企业存在偷税行为,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追究企业老板逃税罪,企业老板能否依照《刑法》201条第4款关于“行政追缴”的前置程序,阻却刑事犯罪的构成?

关于上述两个争议点,限于篇幅,本文不做具体分析,后续我们会撰写专门文章予以分享。另外,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我们则引用两个案例的判决主文观点,供企业参考。


【案例1】:(2019)豫0923刑初280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逃税罪构成要件不以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即只要有逃税的犯罪事实且达到相应的数额及比例,就构成犯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意是考虑到惩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是对已经构成逃税犯罪的初犯,在满足该款规定的客观条件下予以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而并非阻却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不应当然地将行政处罚理解为追究逃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

该案不是税务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而系南乐县公安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立案查处;且宇光达公司已在侦查期间被任某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可能再作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行政处罚的主体。任某作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销企业的直接实施人,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法本意。


【案例2】:(2019)鄂刑再5号

本案中,税务稽查部门在发现某环境工程公司有逃税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没有对逃税人进行纳税追缴、行政处罚,而是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环境工程公司、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后又根据原审生效裁判缴纳了判罚的全部罚金。经查,税务机关直接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但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某环境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未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决定,以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鄂刑再5号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某环境工程公司、李某某无罪。


以上案例则是针对上述第二个争议点的回应,但若按照【案例1】观点,企业老板在企业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时,为了逃避补缴税款,直接将企业注销,可能导致自身丧失“逃税罪”所给予纳税人的补救机会。企业老板应当合法合规经营,特别是“主观思想”上存在不良动机时,切忌三思而后行。


文末,我们还是以法律谚语作为最后分享:

“法律不责罚主观想象”,

但法律责罚违法行为。

发布于 2025-06-03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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