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揭晓,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截至我所知的信息,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但请注意,具体案例可能会有所变动,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1. "信息披露违规案":涉及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案例。
2. "内幕交易案":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例。
3. "操纵市场案":涉及个人或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例。
4. "虚假陈述案":涉及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员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案例。
5. "欺诈发行案":涉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资者的案例。
6.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案":涉及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案例。
7. "债券违约案":涉及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券本息,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案例。
8. "基金管理违规案":涉及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案例。
9. "期货市场违规案":涉及期货交易者或机构违反期货交易规则,损害其他投资者权益的案例。
10. "投资者赔偿案":涉及投资者因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遭受损失,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案例。
这些案例通常反映了证券期货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院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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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三年多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探索创新金融审判机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治理、全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审理了多起典型案例,分别获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诉讼”“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等。现将上海金融法院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导向功能,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01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 ——卢某等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本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诉讼”)
裁判要点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不同,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其是否构成证券民事侵权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存在多笔买入卖出交易的,自第一笔有效买入后,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能够更为客观地反映实际投资成本。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可以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持股期间和交易记录,将同期个股跌幅均值与大盘、行业指数的跌幅同步对比,用相对比例方法精细化地确定市场风险对每个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
基本案情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方正科技公司与其28家经销商因受母公司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方正科技公司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与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卢某等四名投资者据此起诉方正科技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税费损失,具体金额是卢某索赔12,986元,杨某索赔23,990元,蔡某索赔83,667元,潘某索赔297,072元。
卢某等四名投资者与方正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意见一致,双方在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损失计算方法以及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裁判
本案中,虽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并不以上市公司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欺诈、诱导等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审查的核心在于未披露的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本案中方正科技公司长达十年未披露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信息,客观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分析判断的机会,无法消除投资者对公司财务数据失真的顾虑。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并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因此认定方正科技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上,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公司股票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客观上无法区分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具体动机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还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亦或是对公司其他经营情况的综合考量。但无论如何,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其经营业绩的披露始终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因素。因此本案中仍应适用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认定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在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人仅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正科技公司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应当认定该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中,方正科技公司已举证证明本案实施日到基准日期间A股市场出现整体的剧烈波动的情况,个股和大盘指数、行业指数、板块指数呈现同步下跌的走势。投资者受此影响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具体的影响比例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具体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在计算方法选取上,实际成本法扣除或叠加了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盈利或亏损,实践中往往会计算出畸高或畸低的买入均价,有失公平合理;先进先出法可能导致买入均价仅由接近揭露日的证券买入价格所决定,并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既符合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对持股单价的计算更全面、客观,更能反映投资者真实的投资成本,应予采用。
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扣除问题上,法院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相对精确认定每个投资者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的程度。具体方法是: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以与个股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及基准价格相同的计算方式,同步计算相应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和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指数均值的计算对应投资者交易记录,取投资者每笔交易当天的收盘指数和交易数量,以与个股买入均价相同的计算方式进行移动加权计算指数均值。通过各交易期间的指数均值可以得出指数跌幅,将上证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和申万三级行业指数的跌幅一一计算后,获取指数平均跌幅。再将指数平均跌幅与个股跌幅进行对比。计算公式如下: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公司应向卢某、杨某、蔡某、潘某分别支付赔偿款6,024.45元、12,389.41元、64,154.44元、184,968.2元。一审判决后,方正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成员:林晓镍、单素华、朱颖琦、沈竹莺、孙倩
专家点评
冷静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由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引发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一案,以及由此实现的投资者保护之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对于股东诉讼便利度的优化所具有的创新意义,值得深入总结。本案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审判能力和司法救济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强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有益尝试。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如何把握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其他因素”等等,因此示范性非常突出。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02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丁某等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
裁判要点
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均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参加诉讼,成为该案原告。参加权利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由代表人代表其他原告参与诉讼。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通知费、律师费的,法院可结合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诉讼规模等因素支持其合理部分。
基本案情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7年8月26日,飞乐音响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载明:经公司自查,发现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差错,初步预计该等差错将导致2017年1-9月份营业收入减少17.4亿元,导致2017年1-6月份营业收入减少7.5亿元。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飞乐音响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发布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丁某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经在线推选当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法院裁判
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即2017年半年报发布日。2018年4月13日,被告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首次披露了前述虚假陈述事实,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以此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涉案股票成交量达到其流通股本的100%,该日为基准日。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123,547,952.4元,以人均50元为标准按310名原告计算的通知费15,500元,以及以人均3,000元为标准按315名原告计算的律师费945,000元。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成员: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方乐华、范黎红、冯耀、张铭
专家点评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原告投资者有315名,索赔金额约1.28亿元。被告提供了上证指数历史行情、同类企业历史行情等证据,初步证明原告损失受到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法院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约1.24亿元的损失,其获赔比例,在境内外同类案件中均属较高额。投资者利益在本案中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对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写明权利人范围、权利登记情况及代表人推选过程,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03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 ——许某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本案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2020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
裁判要点
上市公司举证证明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是由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前提下,对于确定该些风险因素分别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比例问题,可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以科学方法量化确定。
基本案情

卢某等四名投资者与方正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意见一致,双方在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损失计算方法以及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上,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公司股票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客观上无法区分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具体动机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还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亦或是对公司其他经营情况的综合考量。但无论如何,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其经营业绩的披露始终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因素。因此本案中仍应适用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认定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在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人仅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正科技公司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应当认定该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中,方正科技公司已举证证明本案实施日到基准日期间A股市场出现整体的剧烈波动的情况,个股和大盘指数、行业指数、板块指数呈现同步下跌的走势。投资者受此影响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具体的影响比例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具体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在计算方法选取上,实际成本法扣除或叠加了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盈利或亏损,实践中往往会计算出畸高或畸低的买入均价,有失公平合理;先进先出法可能导致买入均价仅由接近揭露日的证券买入价格所决定,并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既符合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对持股单价的计算更全面、客观,更能反映投资者真实的投资成本,应予采用。
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扣除问题上,法院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相对精确认定每个投资者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的程度。具体方法是: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以与个股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及基准价格相同的计算方式,同步计算相应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和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指数均值的计算对应投资者交易记录,取投资者每笔交易当天的收盘指数和交易数量,以与个股买入均价相同的计算方式进行移动加权计算指数均值。通过各交易期间的指数均值可以得出指数跌幅,将上证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和申万三级行业指数的跌幅一一计算后,获取指数平均跌幅。再将指数平均跌幅与个股跌幅进行对比。计算公式如下: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公司应向卢某、杨某、蔡某、潘某分别支付赔偿款6,024.45元、12,389.41元、64,154.44元、184,968.2元。一审判决后,方正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成员:林晓镍、单素华、朱颖琦、沈竹莺、孙倩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丁某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经在线推选当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对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写明权利人范围、权利登记情况及代表人推选过程,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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