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未终结,清算程序终止后不得再行申请
这句话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含义是,如果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完成清算或者无法全面完成清算,那么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其债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启动清算程序。这是为了防止清算程序的滥用,确保清算程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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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终结清算程序,不得再行申请”的问题,需结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清算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及限制。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及实务处理角度分析: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87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清算程序彻底终结,不得再行启动。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
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申请破产。如清算组未履行该义务,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且不得再次申请破产清算。
二、“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完成或终结:
- 资产灭失或无法变现
- 公司主要资产已毁损、灭失或被他人侵占,导致无财产可供分配。
- 账目严重缺失或混乱
- 财务资料遗失、账目不清,无法核实公司真实财产和债务状况。
- 清算组无法履职
- 清算组成员因矛盾或失联无法推进清算,且无替代方案。
- 债务超过资产且未转入破产
- 公司资不抵债但未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导致普通清算无法继续。
三、清算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 普通清算终结
- 清算程序终结并注销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不得再以同一公司名义申请清算。
- 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一般视为消灭(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除外)。
- 破产清算终结
-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免除, 不得再次申请破产。但若发现新财产,可追加分配(需在程序终结后2年内提出)。
四、“不得再行申请”的例外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清算程序终结,仍可能重新启动法律程序:
- 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 若清算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公司隐匿、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法院 重新启动追加分配程序(需在程序终结后2年内)。
- 清算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如清算组未依法履职(如遗漏债务、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程序无效,要求 重新清算或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 未转入破产程序的补救
- 普通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但未转入破产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 “清算转破产”,但需在清算程序终结前提出。
五、实务处理建议
- 清算程序受阻时的应对
- 转入破产程序:若资不抵债,清算组或债权人应及时申请破产清算,避免程序违法。
- 追究责任:若因清算组成员过错导致无法清算,股东或债权人可起诉要求赔偿(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
- 程序终结后的救济
- 追加分配:破产终结后2年内发现新财产的,可申请追加分配。
- 另案诉讼:债权人可对恶意转移资产的股东、董事提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追回财产。
- 风险防范
- 完善清算方案:清算前全面核查资产、债务,避免账目不清。
- 及时止损:资不抵债时果断转入破产程序,避免拖延导致责任扩大。
- 保留证据:留存清算过程文件(如会议记录、财产清单),以备后续争议。
六、总结
- 清算程序终结的不可逆性
公司一旦完成清算并注销,或破产程序终结,原则上不得再行申请清算。 “不得再行申请”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 - 例外情形的严格限制
仅在新发现财产、程序违法或存在恶意行为时,才可能通过特定途径追责或补救,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 - 法律建议
- 清算中遇到障碍时,优先通过转入破产程序或追究责任人解决,而非强行终结清算。
- 程序终结后,若存在未了结债务或权利争议,应咨询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如另案诉讼、申请追加分配)。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清算程序相关材料(如清算报告、法院裁定),以便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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