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详解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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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我所知的信息,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可能会遵循以下一般性原则和步骤,但具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
1. "交易平台": -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通常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
2. "资格条件": - 参与网上交易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 "交易流程": - "信息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方式、起始价、保证金等信息。 - "报名参与":有意向的申请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 "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对报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 "报价竞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网上报价或竞拍,价格或竞拍结果达到最高报价或规定标准的,可成交。 - "成交确认":成交后,双方进行网上成交确认,签订电子合同。 - "支付款项":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 "土地交付":支付完成后,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4. "交易规则": - 交易规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出让方式:包括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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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style="color: #333333; --tt-darkmode-color: #A3A3A3;">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要求,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及《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 登录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网上交易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出让信息;

  (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四)双方确认交易结果;

  (五)出让人发布成交公示。

  第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竞买人须到当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五条 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出让地块设定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在网上挂牌期截止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八条 竞买人参加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交易规则及地块出让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出让信息发布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当通过部、省土地市场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及当地相关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条 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途径;

  (五)挂牌期限、限时竞价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竞价规则、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规划指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影响土地价格重要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应相应顺延。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竞买时,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并熟知本交易规则以及地块出让文件后参加交易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地块出让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出让人咨询。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竞买人应符合竞买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本交易规则和地块出让文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竞买人对其作出的竞买决定,依法自行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联合竞买的,应当按出让文件要求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及《联合竞买申请附表》,明确各方出资比例和竞买代表人。竞买代表人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其网上交易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示。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地块的现状。

  第十三条 竞买人可按出让文件要求选择保函或银行转账、柜台办理等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竞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竞买多幅地块的,应当分别申请,以地块为单位逐幅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网上报价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报价,报价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 需要采用特定方式出让的,按出让文件确定的规则报价。

  第十八条 以挂牌方式进行的出让地块,当挂牌期限届满,仅有一个竞买人且该竞买人有一次有效报价的,直接由该竞买人竞得。

  网上挂牌期间竞买人必须有一次有效报价,限时竞价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网上挂牌期限届满,挂牌出让地块无有效报价的,由出让人收回。

第六章 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开始即进入限时竞价。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

  第二十条 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网上挂牌期限届满,仍需竞价的地块,网上交易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第二十一条 多个出让地块进入限时竞价环节的,按出让公告中的地块顺序逐一进行限时竞价,待前一地块产生出让结果后再进行后一地块的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出让地块进入限时竞价后,即刻开始4 分钟倒计时。网上交易系统每接受新一轮报价后即进入下一轮报价,4分钟内无继续报价的,限时竞价结束。

第七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应当打印《网上交易系统竞得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二十五条 以本交易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定方式出让的,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规则确认成交。

  第二十六条 出让地块设定出让底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交易系统自动征询最高报价者是否愿意以出让底价受让,如同意接受出让底价,则地块成交;如不同意接受出让底价的,则地块不成交,由出让人收回。

  第二十七条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八章 出让成交公示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部、省土地市场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及当地相关媒介进行成交结果公示。

第九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限时竞价过程实行全程公证。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应保存网上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网上出让活动的档案资料。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符合对应等级的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出让人应当编制网上交易应急处置预案,实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 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 其他依法应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出让人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

第十一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现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进行交易的,出让人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出让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按要求对个人电脑和网络环境进行相关设置,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CA证书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网上交易也不因此停止。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所有行为,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由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交易规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原《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锡国土资发〔2015〕24号)同时废止。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交易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25-06-04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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