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谨防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严防涉税风险!

重要提醒,谨防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严防涉税风险!"/

尊敬的用户,关于您提到的“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涉税风险,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和建议:
1. "了解政策":首先,确保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理解。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简化申报程序、降低税率等。
2. "合规操作":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避免虚报":切勿虚报销售额或成本,以骗取税收优惠。这种行为属于偷税漏税,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及时申报":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风险。
5.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您对税收政策或申报流程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确保合规操作。
6. "关注政策变动":税收政策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需要进行调整,请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7.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控,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是避免涉税风险的关键。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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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5年4月25日,税务总局披露3起涉税违法案件,均为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涉案违法案例。

回顾总局披露的违法案例,这不是第一次出现骗享税收优惠案例。在2025年的1月7日、4月1日均曾披露过查处的类似案例。

税务部门表示,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各类经营主体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节税秘笈”,严防被诱导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报账目等非法手段偷逃税的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全额免征增值税。

这项实施了近5年时间,并且于2023年8月份税务总局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将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成为部分不法企业的违法重灾区。

当一个违法案例变为多个,当小众事项变为具有代表性的事项,势必就会“波及无辜”。作为合法经营、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而言,应着重考量如何规避“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适用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自2019年以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2019年:首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1)月销售额免税额度

首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最初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殊情形:扣除不动产销售或差额征税后未超标的,仍可免税。

(2)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同步推出“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减半征收政策,覆盖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

2、2021年:政策首次延续至2023年底

(1)免税额度延续

2021年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910。

(2)征收率调整

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同步延续至2023年底。

3、2023年:政策再次大幅延长至2027年底

(1)核心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明确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3%减按1%征收率的政策并细化差额征税、不动产销售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补充操作细则,包括纳税期限选择、预缴规则及发票开具要求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将上述政策执行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2)配套优惠政策扩展

附加税费延续减半:“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同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近期披露的相关涉税违法案例

1、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件。

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税务部门已将盛荣峰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依法查处了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3、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隐匿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偷税案件。

经查,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4、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拆分经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了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拆分销售收入等方式,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0万元。目前,该案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5、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通过控制4家个体工商户,将该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给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伪造成咨询收入,再由个体工商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违规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涉及金额2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47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万元。同时,将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注意事项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这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主体,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1、严禁大而化小、拆分经营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明确,拆分经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税收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通过拆分公司,甚至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按照税收优惠政策上限顶格开票等行为,是极易被稽查的税收违法行为。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坚决杜绝这种拆分经营、大而化小、隐匿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2、坚持实际业务为基准

对于企业正常经营中,因业务等多重因素考量,确实需要分设企业主体,区分不同业务场景在不同企业确认收入的,应该按照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正常业务处理。

以双方合作合同为基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业务特点和要求,进行正常的开票报税等财税行为。

做好资金管控,避免分设公司之间自己交叉使用。公司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业务的独立性在资金流水中也有重要体现,是否交叉使用、互相违规拆借挪用也是应着重考量的要点之一。

最后,有条件的分设企业,应做好场地、人员、设备等的分离,真正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本文部分内容源自税务总局,由恰卓财税整理编辑,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转载及版权等相关事宜请及时联系E-mail:contact@qiazhuo.com。

发布于 2025-06-0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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