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磨一剑,公司认购股票终过户,传承财富见证时光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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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一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案当事人于某成功办理了2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手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于某称,自己当年未及时办理相关股票权益的过户程序,近年来为了实现这只股票权益,多方奔波无果。现历时久远,相关材料更难收集,最终只能诉诸法院。没想到案件尚未判决,便顺利实现了诉讼目的,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1993年11月,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经贸公司认购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20000股股票。
1999年5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8年6月,某经贸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清算做出清算决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组做出的《清算事项说明》记载:“某经贸公司持有的某股份公司非流通股20000股股票及历年分红股息及红利,分配归于某所有”。
2018年10月,某经贸公司注销。
在这之后,于某曾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电话咨询股票过户所需申请材料,登记结算机构反馈办理过户的材料包括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然而,于某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对此类业务接触较少,不确定此种情形能否进行公证,不愿出具相关文书。
于某因无法取得公证文书,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00股非流通股及股息红利归原告于某所有,并将股票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案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周菁法官手中。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周菁认为,就股票权利权属方面,该案并没有实质性矛盾纠纷,当事人只是希望借由法院公信力的判决确定权属,且后续执行阶段仍需要登记结算机构配合完成。于某住所地在黑龙江,经常居住地在海南,诉讼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造成一定程度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没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让于某快速完成股票过户登记?”
周菁立即与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其办理股票变更登记的基本流程和规则制度。
在和登记结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后,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了上海辖区内公证处办理该类业务公证的个案线索,周菁逐渐有了通过上海辖区内公证处办理公证这一方式解决于某困境的想法。周菁及时向自己所在的综合审判二庭部门负责人汇报了相关情况。
经充分讨论公证后办理股票过户的可能性后,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与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海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某公证处”)联系,牵头就公证办理股票过户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沟通过程中,某公证处进一步明确了其业务管辖范围及可受理的业务类型,以及异地办理公证的具体条件与可行性,同时各方针对法人注销后所涉股票的承继公证、小额公证、涉外公证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就减少当事人讼累的途径达成一致意见:
1.先行引导
登记结算机构针对此类证券登记争议,将首先引导存在需求的当事人寻求公证方式解决,由具备办理条件的公证处审核判断能否出具公证书;
2.提前沟通
公证机关与登记结算机构明确对接人员与沟通热线,进一步熟悉对方业务办理条件与程序,避免公证书不被认可导致当事人权益落空;
3.分类处置
法院今后如遇类似诉讼,及时引导与告知当事人可联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解决问题,避免诉讼耗费更高成本。仅在事实疑难复杂、公证机关无法办理时,才建议当事人启动诉讼。
三方同步搭建联络平台,对类似纠纷处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研究,提供解决方案。
之后,周菁协同某公证处积极与于某联系,本着司法为民、节省成本的目标,安排于某代理人在差旅成本较低时从外地前往上海办理公证。经审核,某公证处针对于某因清算取得的某股份公司股票变更登记一事出具公证书,确认了于某的股票权利,登记结算机构配合办理了股票过户手续,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上海金融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一方面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机制,把更多的纠纷化解在了前端,推动诉源治理进一步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