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猪年创业新风向——深度解析“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开设之道!

法官讲堂,猪年创业新风向——深度解析“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开设之道!"/

在猪年这个充满希望和机遇的年份,许多人都可能萌生了创业开公司的想法。在中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资本认缴制”。下面我会简要介绍一下“资本认缴制”,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
### 资本认缴制
"定义:" 资本认缴制,是指企业设立时,股东只需承诺出资,不必实际出资到位。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先不实际投入资金,而是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出资。
"优势:" 1. "降低创业门槛:" 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创业的资金门槛,让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创业。 2. "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由于股东不必立即出资,企业可以更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运营效率。 3. "简化流程:" 相比于以往的实际出资制,资本认缴制简化了企业设立流程。
"注意事项:" 1. "出资期限:" 虽然股东可以先不实际出资,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2. "责任承担:" 如果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加强:" 由于资本认缴制,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 总结
资本认缴制为创业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创业门槛。但同时也要求创业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在猪年这个充满机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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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投资者在创立公司之初、市场交易之中甚至是产生纠纷之后经常会碰到“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一专业术语。然而,这个听上去有些深奥的术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要想创立公司、干出大事的你,可不能只是简单地了解一下,因为这关乎你自身的重大利益哦。为营造良好的区域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民营经济的有序发展,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蒯本清为大家揭开“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面纱!

上海宝山法院

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蒯本清

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重头戏之一,即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本意是要让企业脱下束缚,更好地释放社会投资活力,以推动市场经济的深层次制度改革。然而实践中,这一资本制度改革在运行中,一些人对制度初衷产生了理解的误区。

“资本认缴”是否等于“不缴资本”?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解读:

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股东认缴完毕,公司就可以登记成立。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登记成立时,股东可以先无须实际缴纳出资。

相较于实缴登记制中实际缴纳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比例才登记成立公司,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降低了创业成本,激发了社会的投资活力。

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可以理解为缓交,股东仍应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出资缴纳完毕。

认缴出资期限是越长越好吗?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 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也就是股东缴纳认缴资金的期限,而出资期限可以自由约定。那么,是不是出资期限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

首先,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的营业期限。

其次,不得约定为无期限。

再次,股东出资期限过长也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出资期限过长,意味着股东出资的变数越多,公司的财产结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影响他人对公司能力的肯定性判断,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融资、扩大经营等;而且,尚未出资的股东实际享受了已出资股东的的利益,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

认缴的出资是越多越好吗?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 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出资额的多少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实践中,人们可能认为认缴的出资额越多越好,这样真的好吗?这其实是对法条理解的错误认识。

认缴出资并非只是给自己画一个足够大的大饼。这张大饼可是你要去烙的,所以认缴出资后股东最终还是要缴的。法律给予一定的期限缓冲只是让想创业干大事的你暂缓慢慢交,并不是不用交,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可是要缴纳全部出资额的。

在一些法定情形如公司宣布破产时,即使出资期限没有届满,股东也要缴纳全部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

理性的投资者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经营的实际需要,并基于对市场的判断,作出相应的出资认缴承诺。

认缴的出资跟公司债权人有关系吗?

▷▷ 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解读:

资本认缴制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针对的是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东。对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不得以该条作为依据向未出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

但若公司债权属于侵权之债,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仍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属于侵权之债的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之内。

资本认缴登记制可否适用于公司增资的情形?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解读:

对于新增的资本,只要被股东认缴就行,至于股东啥时候实际出资,可以由公司和股东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即使股东尚未实际缴纳新认缴的出资,也可以就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

问题来了,到底资本是认缴好还是实缴好?

▷▷ 解读:

认缴制是公司法改革之后给公司的“红利”,但是认缴制是否就一定优于实缴制呢?企业应当视自身情况决定,可以选择实缴,当然也可以选择认缴。

考虑到资金需求、对合作伙伴的限制、货币贬值等因素,实缴制仍然是许多投资者的选项之一。

总之,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关键在于诚信出资,契约必须遵守,承诺必须兑现,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治理念。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蒯本清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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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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