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债券转让新纪元,结算服务启动,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
违约债券转让结算服务的开启,意味着在债券市场中,即使是一些已经违约的债券也可以进行转让和结算。这样的措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债券持有者的资产处置能力。
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意味着在转让过程中,债券的价格可以自由波动,不受设定的价格波动范围限制。这种做法有以下几点影响:
1. "市场效率提升":价格波动不受限制有助于市场更快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提高市场效率。
2. "风险增加":无涨跌幅限制可能导致价格波动加剧,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
3. "价格发现":这种机制有助于市场发现违约债券的真实价值,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
4. "投资者保护":虽然无涨跌幅限制可能会带来风险,但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交易机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市场透明度":价格波动不受限制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也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防止市场操纵和恶意交易,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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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
按照《通知》规定,目前所适用的特定债券包括:(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而出现上述情况的特定债券简称将冠以特殊标识“H”,以便于投资者识别。
除将施行特殊标识外,在转让安排方面,特定债券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且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转让门槛设定为1张或其整数倍,且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有利于增加风险定价弹性空间。
目前,考虑到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殊性,其参与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且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上交所特别指出,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特定债券份额作为权利载体及转让标的物,此前如发生分期偿还违约或付息违约等情形的,由受让方承接此前未偿付部分及未来应偿付部分的全部权益可能更能够被市场接受,但具体情况仍需视风险处置的实际而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特定债券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特定债券份额承载的有关权利事项。
近年来,我国公司债市场取得了较大发展,但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风险事件和违约案例,现有的交易机制安排较难契合市场主体对相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和风险处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等问题,不利于信用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而在违约债券转让结算服务推出后,有助于形成有效疏导风险的机制安排,改变此前债券到期违约后即摘牌,投资者只能被动等待兑付的情形。
未来投资者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促进信用风险出清。更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处置不良债券,满足产品到期清算要求。促进形成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证监会发言人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加强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机制的认知与参与度,确保相关业务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