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376),巧解卖家户口空挂困扰,还我家园安宁之道

我要问律师(376),巧解卖家户口空挂困扰,还我家园安宁之道"/

遇到卖家户口空挂在你家的问题,这通常涉及房产和户籍管理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步骤:
1. "了解情况": - 确认户口空挂的确切情况,包括空挂的时间、人数等。 -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你的权利和义务。
2. "沟通协商": - 与卖家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为何将户口空挂在你家,并尝试协商解决问题。 - 如果卖家愿意配合,可以协商一个合理的时间表,让户口迁移出去。
3. "咨询律师": - 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你的法律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 - 律师可能会建议你采取以下措施:
a. "书面通知":向卖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
b. "法律诉讼":如果卖家不配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迁出户口。
4. "收集证据": - 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协商记录、户口簿等。
5. "政府部门协助": - 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处理户口空挂问题。
6. "法律途径": - 如果卖家拒不迁出户口,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解决户口空挂问题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耐心等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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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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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五个兄弟姐妹在多年前接受了一个亲戚赠与的一套位于外地的房产,产证上写的是我们五个人共有。想问,如果我要分割这套房产的话,该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您和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或对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予以分割。


您好。最近有一家公司联系我们公司,说知道我们公司欠一家供应商货款至今未付,并表示因为这家供应商欠付他们公司款项,所以说要通过法院执行我们公司所欠的货款。想问,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通知我们公司代为还款,如果我们公司就欠付货款金额有异议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47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届时贵司应会收到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贵司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您好。我之前替一个朋友向小贷公司借钱作担保,同时我也和小贷公司约定其对我朋友所享有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否则我不承担担保责任。现在,小贷公司在未经我朋友与我两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了。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作为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现在公司大股东要求我协助其抽逃对公司的出资,我没同意。想问,如果我协助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话,是否会被牵连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实施相关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好。我去年在浦东买了一套学区房,但是我最近才知道卖家的户口到现在还没有从房子里迁出,之前双方约定是今年1月1日前迁出的。现在我已经联系不上卖家了,碰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解决卖家的户口空挂在我家的问题?

解答: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同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卖家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5-06-0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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