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不坏”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引争议,法院判决,未标日期可退一赔十
关于“放不坏”的普洱茶饼未标生产日期的案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案件背景: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宣传为“放不坏”的普洱茶饼,但未发现产品上标注有生产日期。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商家诉至法院。
2.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未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茶饼的货款,并赔偿消费者十倍货款的损失。
3. 案件意义:
(1)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此案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规范市场秩序: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产品信息,提高维权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4. 建议: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产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保自身权益。
(2)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相关内容:
普洱茶饼等一些长时间“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可否因其耐储存的特性,不标生产日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起案例,有卖家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且生产厂家不明,被判“退一赔十”。

小陈在一电商平台花费2880元购买4提普洱茶饼,等到货后发现茶饼外包装上关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配料、原料产地、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均完整,却独独生产日期一栏为空。
小陈向店铺客服反映,客服表示“厂家忘了标,这个茶是2008年的”,并称小陈不满意可将茶叶退回,已喝了的一饼可留下,就当作赠送。但小陈觉得,卖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便将店铺及商品投诉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果得到答复:“在当地并无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标注的厂址并未发现相应茶厂”。小陈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店铺退一赔十。
但店铺则认为,这茶饼确实是2008年生产,包装系原封包装,卖家并未打开查看,所以这是生产商的问题。店铺还表示未与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通过中间商采购,且中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实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表示,生产日期的遗漏属于商品关键信息的缺失,而非“标签瑕疵”,故可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该店铺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认为店铺已对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构成明知,判决卖家退还小陈购物款2880元,并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小陈应退还茶叶给卖家。
卖家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该茶饼经过筛分、紧压、干燥等特定工序,且已包装,属预包装食品范围。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属强制性标示项目。且该茶叶特定年份生产属于其主要卖点,其标签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故该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但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在当地并不存在,该店铺未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故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主审法官提示消费者,即使茶叶等耐储存食品保质期较长,消费者也应仔细核对标签,保留购物凭证,发现关键信息缺失或矛盾时,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协商退货、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记者 林靖)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