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赋能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赋能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对该条例的一些概述和影响:
### 条例主要内容
1. "支付期限":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期限,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不得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作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30日。
2. "支付方式":鼓励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效率,减少拖欠款项的风险。
3. "拖欠处理":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信用记录":要求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当事人,将其拖欠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进行公示。
5. "投诉举报":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款项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 条例实施的影响
1.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信心。
2. "保障中小企业权益":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款项拖欠而导致的经营困难。
3. "促进经济稳定":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款项支付,有助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
4. "提升企业信用":通过信用记录和公示机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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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日报6月3日电(记者 欧阳诗嘉)国务院发布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多位专家和企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落地施行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总体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他们普遍认为,新《条例》的修订和施行是破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的关键一步。未来,仍需在法规执行、配套体系建设、企业权利意识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新《条例》精准发力 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难题

近年来,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引发关注。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4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5.86万亿元,同比增长9.7%;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70.3天,同比增加4.0天。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聂贤祝表示,近年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呈现出总量增加、账期延长、行为隐蔽的新变化,已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

聂贤祝称,应收账款问题背后既有市场原因,也有非市场因素。一方面,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总需求不足、各级政府财政紧张等因素影响,企业支付能力普遍下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常将中小企业账款排在资金安排的后位。对此,他认为,新《条例》的修订在全社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的重视,体现突出问题导向、精准防治的特点,将有助于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强其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

聂贤祝说:“破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将有利于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开局良好,中小企业经济水平也处于稳步上升阶段,在当前稳中求进的大局当中,为中小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就是为稳增长强基固本。”

他提到,新《条例》明确规定60日支付期限、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要求及时确权等举措,直指认定难、确权难、追款难、申诉难、惩戒难等中小企业的主要关切,具有高度针对性。

聂贤祝还提到,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法规层面与《条例》形成呼应,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

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李红娟表示,新《条例》体现了政府对拖欠账款问题的高度重视。她指出,《条例》具有三大突出特点: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强化责任追溯和分工机制;二是缩短支付期限、规范账款支付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问题;三是针对超预算垫资、隐性条款设置等具体痛点进行精准规制。

李红娟表示,配套执行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需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强化执行力,并通过案例通报、信用记录等方式形成实质性落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指出,实践中常见的商业汇票支付、隐性垫资等问题,使中小企业实质上承担了较大隐性成本,新《条例》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手段。

企业呼吁细化配套措施 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大大提振了市场信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在资金监管、合同支付条款、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北京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程树青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意义重大,泛华建设对此高度支持。但同时,她指出在实施过程中仍需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此外,考虑到《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项,程树青建议可增设例外条款。她认为,在部分情况下,如果总包企业能够证明未收到建设单位款项且是因政府原因导致,比如审计拖延资金没有拨付,可允许总包企业与下游中小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但需设定最长延期期限,如180天以内,并要求主动备案、定期披露支付进展。

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贡闽从中小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提出希望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在招标和结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研发型企业以人力密集为主,如果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回笼,不仅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也可能被迫延缓项目进展,造成困扰。”贡闽说。

来源:中国日报网

发布于 2025-06-0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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