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部手机1根线,速结佣金500元?揭秘网络兼职背后的真实陷阱!
【案情简介】
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以“投资返利”为诱饵,让王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某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在王某投入资金后,李某以“操作失误”为由,要求王某将两部手机连接一根数据线,通过手机屏幕显示的数字进行“解冻”操作,并承诺事后返还500元佣金。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操作后,并未收到佣金,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王某将资金投入网络平台,并承诺返还佣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面对网络投资、虚拟货币等新型诈骗手段,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他人承诺,更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资金。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本案也提醒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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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这样的“馅饼”会让你成为诈骗的“工具人”近日,牟定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共同利用“双机联动”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双双获刑如今他们悔不当初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陈某某、段某某夫妻二人在网络上寻找兼职过程中,被一条“拨打电话1小时便可获利500元”的高薪广告所诱惑,明知上线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在家中使用手机为上线人员拨打诈骗电话提供远程话务支持。
陈某某同时使用两部手机进行操作,一部手机与上线保持QQ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提供的陌生号码,待陌生号码接听成功后,按上线要求开启免提模式并放置在一起外放声音,由上线和接听电话对象“隔空聊天”,以电商退费等理由诱导他人添加上线QQ进行“详谈”后实施诈骗。
期间,使用的4张电话卡多次被系统检测存在异常使用行为而导致通讯限制,二人通过线上申请和线下营业厅办理的方式分别对限制号码进行多次解封,解封后仍继续拨打诈骗电话。直至案发,上线人员通过陈某某、段某某所提供的远程话务支持,共诈骗被害人资金合计人民币198104元,而陈某某、段某某夫妻二人也未得到所谓的高薪返利。

近日,牟定县检察院以陈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是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予以帮助,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这些行为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该案中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称为“手机口”诈骗,让我们一起来揭秘这种诈骗行为→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手机口”诈骗,也就是利用手机对手机的方式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架设GOIP、VOIP等设备,将异常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号码转化为国内常见的通讯号码;另一种是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相关网络软件接通电信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或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言通话中转,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实现直接与被害人通话。

参与“手机口”诈骗可能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防范“手机口”诈骗?
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简单以为只要自己不出声就不算诈骗,也不要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不但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