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庞大部分股民调解获赔,法律警示,九个月紧追索赔截止,逾期权将不保
ST庞大部分股民通过调解获得了赔偿,这一消息对于受影响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以下是这一事件的几个关键点:
1. "调解获赔":ST庞大部分股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索赔问题,这意味着他们没有通过法律诉讼,而是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从而获得了赔偿。
2. "律师提示":律师提醒股民,如果他们在九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他们可能会丧失索赔权。这可能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逾期未提起诉讼,索赔权利可能会被法律剥夺。
3. "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股票市场相关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具体时效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异。
4. "投资者权益":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投资者,保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在投资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5. "风险提示":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投资标的的情况,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足够的认识,避免盲目跟风投资。
对于股民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
- "及时关注":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和相关法律文件,了解诉讼时效等关键信息。
- "咨询专业律师":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 "记录证据":保留好所有与投资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 "理性投资":在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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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骏
庞大集团(ST庞大,601258)投资者索赔案传来最新消息:日前,经一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案3名原告投资者与被告庞大集团达成调解协议,庞大方表示近期会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主理该案的吴立骏律师表示,已有调解结案预示着后续该系列案件进程或将加快,但鉴于庭外调解方案通常赔付比例较低,目前等待进一步的司法判决。
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庞大集团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年7月3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集团、庞庆华信披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两责并究处以90万元罚款,另2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15万元罚款。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3月4日,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作为信披义务人披露的庞大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00万股庞大集团股份事项,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交易实际受让方系其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的事实,并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亦相应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合计金额24.56亿元的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3月27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销案的相关事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18年10月,吴立骏律师代理部分庞大集团股民起诉索赔获法院立案。在经历了管辖权异议裁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在先等波折后,2020年9月15日下午,该系列民事索赔案在唐山中院迎来首场一审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庞大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揭露日认定、与投资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损失如何计算等焦点展开法庭交锋,法院未当庭判决。
吴立骏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庞大,并在2017年5月2日收盘后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到电子邮箱Jitisu@163.com加入诉前准备,也可上“追寻胜诉网”或加微信jiti515提交获赔报名申请。索赔条件有待法院最终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1年7月届满,投资者须在此之前主张权利才有获赔可能。2017年3月末、6月末,该公司股东人数分别多达31.19万户、43.33万户,推定应有数以万计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适格投资者宜在仅剩的九个多月时效内抓紧报名起诉,以免错过诉讼窗口失掉获赔良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重整成功的ST庞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明显改善,意味着原告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中报显示,ST庞大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9.46亿元、净利润4436.3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72%、103.70%,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的净利润同比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法律本科,熟悉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余年)
吴立骏律师团队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报名电子邮箱:Jitisu@163.com 微信jiti515
请股民报名发送4项内容:【股民姓名、电话、股票名称、大致索赔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