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涉嫌偷窃客户密码挪用700万炒股,终获有期徒刑18年严惩
这起案件涉及银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客户密码并挪用资金的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概述:
"事件概述:"
一名银行经理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了客户的银行密码,随后挪用客户资金7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这一行为最终被揭露,银行经理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银行经理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案件分析:"
1. "职务犯罪":银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
2. "挪用资金":将客户资金挪用进行个人投资,不仅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金融管理规定。
3. "社会影响":此类事件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提醒了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
相关内容:

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通过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炒股。在炒股发生巨额亏损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多名客户的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共计6983235.59万元。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李某向他人所借高息资金用于炒股产生巨额亏损。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客户桂某、代某、罗某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建议其将开通的高级版网上银行的网银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一致,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近700万元转至其控制的吴某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牟利、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前共计人民币约593万元未能归还。
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炒股所剩余额用于偿还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银等支出。期间,有客户需要资金,为防止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败露,李某则会分期偿还部分款额。
被害人桂某、代某在证言中均称,在办理业务时李某曾向他们建议将支付密码设置得好记一些,同时将U盾留在李某自己手中。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李某所在的银行支行行长王某发现本行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被告人李某询问原因。被告人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人民币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以借为名骗取徐某等共计人民币133万元,以房产抵押向刘某等借款6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桂某等人的挪用款。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以委托理财、允诺给付1.5%-2%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向多人吸收329万元公众存款,并将存款全部用于其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2016年10月25日,李某主动到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法院同时追缴李某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北京青年报 张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