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窃取客户密码挪用700万炒股,终获重判有期徒刑18年

银行经理窃取客户密码挪用700万炒股,终获重判有期徒刑18年"/

这是一起严重的金融犯罪案件。以下是对该事件的简要概述:
"事件概述:" 一名银行经理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挪用客户密码,进而挪用客户资金7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该行为被查实后,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案件细节:" 1. "嫌疑人身份":涉嫌犯罪的银行经理,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 2. "犯罪手段":通过非法获取客户密码,挪用客户资金。 3. "挪用金额":700万元人民币。 4. "用途":个人炒股。 5.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该银行经理有期徒刑18年。
"法律依据:" 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挪用资金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了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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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北京青年报

银行经理“偷”客户密码 挪用700万炒股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法院追缴百余万发还被害人

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通过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炒股。在炒股发生巨额亏损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多名客户的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共计6983235.59万元。2月12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李某向他人所借高息资金用于炒股产生巨额亏损。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客户桂某、代某、罗某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建议其将开通的高级版网上银行的网银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一致,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近700万元转至其控制的吴某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牟利、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前共计人民币约593万元未能归还。

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炒股所剩余额用于偿还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银等支出。期间,有客户需要资金,为防止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败露,李某则会分期偿还部分款额。

被害人桂某、代某在证言中均称,在办理业务时李某曾向他们建议将支付密码设置得好记一些,同时将U盾留在李某自己手中。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李某所在的银行支行行长王某发现本行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被告人李某询问原因。被告人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人民币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以借为名骗取徐某等共计人民币133万元,以房产抵押向刘某等借款6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桂某等人的挪用款。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以委托理财、允诺给付1.5%-2%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向多人吸收329万元公众存款,并将存款全部用于其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2016年10月25日,李某主动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法院同时追缴李某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记者 张子渊)

发布于 2025-06-0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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