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IPO保荐执业违规,国泰海通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国泰海通因在首次公开募股(IPO)保荐执业过程中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通报批评。这种通报批评通常意味着国泰海通在执行IPO保荐业务时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的规定,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不实、尽职调查不充分、推荐标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违规行为示例:
1. 信息披露不实:在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时,国泰海通可能提供了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信息。 2. 尽职调查不充分:国泰海通在保荐过程中可能没有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3. 推荐标准不符合要求:国泰海通可能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被推荐上市。
通报批评是对国泰海通违规行为的公开谴责,同时也可能对其声誉和业务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深交所的规定,违规机构和个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取消保荐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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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五是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是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是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布于 2025-06-0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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