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第三人承诺担责,最高院判决能否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解析
关于公司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担责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判决。以下是一份可能相关的案例摘要:
"案例摘要:"
在“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公司注销与第三人承诺担责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其股东或者清算组承担。第三人如果承诺在公司注销后承担公司债务,则该承诺有效。
2. "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第三人愿意承担公司债务,且该承诺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3. "执行异议的审查":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1. 第三人愿意承担公司债务,且其承诺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2. 撤销一、二审法院关于不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判决,支持债权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总结:"
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公司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担责,如果该承诺真实、有效,且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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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最近不少企业主和债权人都挺关注这个话题——公司都注销了,债务到底该找谁要?特别是那种股东没清算干净就注销,或者有第三方跳出来拍胸脯说"这债我扛了"的情况。话说回来,最高院去年审的一个案子可算是把这事儿掰扯明白了,咱们今天就来好好唠唠。
工商承诺≠法院承诺 关键看书面文件往哪递
先看这个引发热议的案子:威海某公司注销时,文登市某中心作为第三人向市场监管局出具承诺书,白纸黑字写着"债务纠纷我负责"。但等到债权人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却拒绝把这个"好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你懂的,这判决书里藏着个"双标"逻辑——同样是承诺担责,往工商局递书面保证才行。最高院翻着《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说,追加第三人必须满足三个硬条件:1.执行程序中进行;2.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3.明确表示自愿代履行。缺一个环节都算违规操作。
清算程序有瑕疵?没实质损害就不算数
对了突然想起,这个案子里还有个挺有意思的插曲。2006年文登市某办公室搞的清算方案确实存在瑕疵——清算组里混着债务人公司的代表,这要搁现在绝对被律师团喷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但法官们一查账本发现,公司资产连职工工资都覆盖不了,债权人本来也拿不到钱,所以程序瑕疵和损害结果之间没因果关系。

这种"结果导向"的审判思路你发现没?就像去医院做手术,虽然消毒步骤没完全达标,但只要患者没感染,法院一般不会死磕程序问题。不过话说回来,现在企业注销时要是敢这么搞清算,分分钟被债权人抓住把柄要求重新清算,毕竟《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修订后对程序合规的要求越来越严。
债权人别慌 诉讼途径照样能追债
可能有人要急眼了:工商局留的承诺书难道成废纸了?倒也不是。最高院这份判决特意留了个口子——虽然不能直接追加执行,但债权人完全可以拿着这份承诺书去法院另案起诉。就像买菜没带现金,店家说"微信转账也行啊",法律永远给你留着备用方案。
一般来说,这类诉讼要重点证明两点:一是承诺内容具体明确,比如写清债务金额、履行期限那种;二是符合《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实务中见过最绝的案例,某担保公司在承诺书里附了资产负债表,法院直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判它连本带利还钱。
股东保结承诺可比第三人承诺狠多了
这里得插播个重要知识点:同样是注销时的承诺,股东出面和第三人出面效果天差地别。根据最高院早前的判例,股东要是出具《保结承诺书》,基本等同于自愿当"接盘侠",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里追加他们。
为啥这么区别对待呢?法律圈有个比喻很形象:股东就像公司的爹妈,孩子欠债不还,家长得负连带责任;而第三人撑死算个远房亲戚,没血缘关系凭啥让人家背锅?不过最近江苏高院有个判决突破了这个界限,把实际控制人也纳入了可追加范围,可见司法实践在慢慢进化。
这些坑千万要绕开
承诺对象搞错全完蛋
见过最冤的案例,某财务总监把承诺书公证后寄给了债权人律师,结果法院说"没直接交给执行法官不算数"。所以记住啊,关键材料必须通过法院EMS专递寄送,收件人写清楚"XX法院执行局"。
玩文字游戏必翻车
那种写"协助解决""负责协调"的模糊表述,法官看了直接扔进废纸篓。北京三中院去年就驳回过一份写着"优先处理"的承诺书,理由是不够"自愿代履行"的强度。
过了时效神仙难救
上海有个案子特别可惜,债权人手握完美承诺书,但等判决生效满两年才申请执行追加,直接被《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卡死。这种低级错误真比窦娥还冤。
执转破程序或许是个突破口
最近深圳中院搞了个创新,在被执行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先申请破产清算,再追究第三人责任。这招相当于把"追加执行"的独木桥,拓宽成"破产+诉讼"的双车道。
不过话说回来,这种操作对证据要求极高,得证明第三人实际接收了公司财产。就像要证明外卖小哥偷吃了你的酸辣粉,至少得找到包装盒上的油指纹吧?所以平时就要注意保存工商档案、银行流水这些关键证据。
区域性司法差异值得注意
翻遍各地判决书会发现,江浙沪法院对第三人承诺认定标准相对宽松,比如认可股东会决议作为追加依据;而北方法院更坚持严格形式审查,少个公章都可能败诉。
去年特别火的"山东某建材城案",同样是第三人承诺,济南中院和青岛中院就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所以跨区域诉讼时,务必提前研究类案裁判倾向。
给债权人的三点忠告
第一,发现债务人要注销,立即申请执行异议卡住工商流程,比事后追讨省力十倍;第二,遇到第三人主动承诺,当场要求他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第三,实在搞不定的时候,花点小钱请专业律师做个执行方案评估,这钱绝对比盲目诉讼打水漂值。
怎么说呢,法律就像精密的瑞士手表,每个齿轮都得严丝合缝才能正常运转。最高院这个判决看似无情,其实是在维护整个执行制度的秩序感。毕竟要是随便什么承诺都能追加被执行人,那菜市场大妈打白条岂不是都能被强制执行?
对了突然想起,最近《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里面专门新增了"承诺执行"条款,未来这类纠纷的解决路径可能会更清晰。你懂的,法治进步就是这样一点点挤牙膏挤出来的,咱们既要会用法,也要学会耐心等待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