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高效攻略,揭秘如何收集与调取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

律师高效攻略,揭秘如何收集与调取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

律师在收集和调取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1. "明确证据需求": - 确定案件需要哪些证券类证据,如股票交易记录、债券发行文件、交易凭证等。
2.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 研究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交易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3. "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对于股票类证据,可以联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股东名册、股票交易记录等。 - 对于债券类证据,可以联系债券发行方或托管机构,获取债券发行文件、持有凭证等。
4. "获取当事人同意": - 如果证据材料涉及第三方,需要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授权。
5. "收集证据材料": - "股票类证据": - 股票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股东名册、分红记录等。 - 通过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机构获取上述信息。 - "债券类证据": - 债券发行文件、托管凭证、交易记录等。 - 通过债券发行方、托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获取上述信息。
6. "使用法律手段": -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律师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
7.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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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证券类金融资产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却房地产之外的重要资产之一。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亦是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证据,对查明与财产关系相关的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这类证券类证据材料的有无、是否全面、是否完整不仅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而且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案件执行的最终效果。

案件证据材料通常来源于以下途径:当事人自行提供;律师自行收集、调取;司法机关依申请收集、调取;司法机关依职权收集、调取。

具体到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而言,律师应如何收集、调取呢?这是本文需重点讨论交流的问题。

笔者依据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办案实务与大家分享一下收集调取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办案经验。

第一,要明悉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被调查人。(“到哪里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业〔2023〕2号)(以下简称“《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3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执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3〕69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执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京业〔2023〕2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执业务指南》”)的证券登记结算之相关规定,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被调查人主要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和托管证券公司等。

第二,要知道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范围和内容。(“能查什么”)

首先需要了解,在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可收集、调取的证券范围和可查询内容如下:

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B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两网公司股份、退市A股、退市B股、优先股、债券、基金(不包含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及其他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份额)、港股通证券、存托凭证、权证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

可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

从上述可查询的证券范围来看,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可收集、调取的不仅是股票,还有债券和基金等其它证券,查询的范围可谓相当广泛。

其次需要了解,在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收集、调取证券类的证据材料完毕之后,还需要到托管的证券公司进一步查询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之规定,证券资金账户是投资管理其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为虚拟账户,不存放真实资金。如需进一步收集目标人的银行存款交易明细,还需另辟蹊径查询。

第三,要了解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主体。(“谁能查”)

依据上述规定,在诉讼案件中,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的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主体的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或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院授权文件)的执业律师。

最后,诉讼案件中,律师如何收集、调取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证据材料。(“谁去查”)

如是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收集、调取的主体通常是有权机关。如有权机关怠于收集、调取证券类证据材料,律师可主动申请有权机关依法收集、调取,进而间接实现收集、调取的目标。

如涉及民事诉讼案件,律师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调查令申请的规定申请法院调查令依法收集、调取。

(作者:贾浩律师、陈宇飞律师,校对:黄兴毅,责任编辑:贾献伟律师)

发布于 2025-06-0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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