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规定,电子渠道禁办储蓄国债提前兑取及非交易过户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提前兑取和非交易过户业务将不再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这一措施旨在加强国债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资金安全,并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提前兑取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或通过其他规定的线下方式办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非法交易和资金流动,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国债市场的有效监管。
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一规定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1. 办理流程可能更加繁琐,需要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2. 提前兑取和过户的时间可能会延长,因为需要等待线下处理。
3. 需要更加关注国债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相关内容:
通知明确:
承销团成员申请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通过对应电子渠道连续开办个人业务满5年,且申请前一年1月1日至申请日在对应电子渠道个人业务办理中未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健全,系统符合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要求和监管部门相关规范;
(三)不存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为不适宜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其他情况。
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及时通过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电子渠道转载财政部国债业务公告;发行期内,通过对应电子渠道公布并及时更新本渠道可售额度。
(二)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购买和变动情况,并由投资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个人资金清算账户的电子渠道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三)在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身份认证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
(四)通过电子渠道连续销售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如因故需暂停或停止销售,应当事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
(六)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七)按年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管理制度、销售情况、内部控制措施、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等。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八)承销团成员在办理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因本单位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等过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储蓄国债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给予承销团内通告、调整代销额度、暂停或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通知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等处理。
给予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处理的,将向金融监管总局通报。
被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承销团成员,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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