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释说明的划线价,法律视角下的“原价”认定标准解析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在法律文件或者交易过程中,某个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这个没有解释说明的价格可以被默认为是“原价”。这里的“原价”通常指的是物品或服务最初的价格,即在没有任何折扣、优惠或其他调整因素下的价格。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1. "拍卖或竞标":如果拍卖或竞标过程中,某个物品的价格没有被明确解释,那么这个价格可能被视为该物品的原价。
2. "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或合同中,如果某个价格没有具体说明,那么这个价格可能被视为原始价格。
3. "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没有就价格进行详细讨论,那么交易的价格可能被视为原价。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默认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价格没有明确说明,也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如市场条件、交易习惯等)而影响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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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讯(记者杨召奎)“未进行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可认定构成‘原价’。”日前,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京举行,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在论坛上如是说。
侯军介绍说,去年该院审理的824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近400件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实标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借助互联网,形式不断翻新。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但有些经营者为规避上述规定,不标注‘原价’而替换为‘目录价’‘指导价’‘成交价’等名称,或者不做任何文字描述,仅与实际售价并列标示。尤其普遍的是标注划线价,即将标注的商品用横线划掉的价格标注形式,然后再与未划线价,即通常的实际售价,进行组合标注,以展现二者之间的差价。”侯军说。
侯军表示,该院总结去年一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焦点,形成了以下裁判观点:一是虚构原价的行为本质在于捏造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价格,向消费者暗示优惠信息,诱使对方进行购买,而“划线价”不能直观明细地表明其真实含义,容易对普通消费者形成误导。如果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二是电商单方面取消低价促销商品订单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合同主体的认定应当以向消费者明示信息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