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警示】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未缴税,企业被重罚!

【税案警示】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未缴税,企业被重罚!"/

【新闻摘要】
近日,某企业因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处以罚款。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了企业,在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收益时,也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案情回顾】
该企业于2019年通过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获得利息收入,但未将这笔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后,依法对企业进行了查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如下处理:
1. 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 2. 对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 对未缴税款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警示了企业,在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收益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依法纳税。以下是一些建议:
1. 企业应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了解,了解其收益性质及税收政策; 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3. 企业应加强员工税收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 4. 企业在享受金融创新产品收益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纳税。
总之,

相关内容:

主体名称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3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96966.92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9.69669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贷款服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19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0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0元、11月766356.16元);2020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其中4月749786.30元、8月774123.29元、9月530849.32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其中2019年1月24620.32元、4月34292.58元、6月47105.20元、7月31752.39元、11月43378.65元;2020年4月42440.73元、8月43818.30元、9月30048.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2【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晶晶亮读后感】
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缴不缴增值税?很多省税务机关12366都有过答复,概括起来中心意思是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的理财产品收益缴纳增值税,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问题其实就转化为:结构性存款利息是存款利息,还是理财产品收益?
厦门市税务局对此有过答复,提供了一个直观的判断方式,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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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09
问题:您好!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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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存款不需要签署投资协议,需要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就是理财产品。在这个前提下,再看投资协议,约定是保本还是不保本,保本就缴增值税,不保本就不缴增值税。

—END—
来源:税乎网,东方税语;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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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发布于 2025-06-0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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