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解析
一人公司是否与股东财产混同,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关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1. 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1)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区分;
(2)公司财产被用于股东个人用途,如股东以公司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
(3)股东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公司财产被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
(5)公司财产被用于支付股东个人费用,如工资、奖金等;
(6)公司财务混乱,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2.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1)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没有混同;
(2)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已经分离。
3. 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
(1)如果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3)如果一人公司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公司可能被依法解散。
总之,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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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生效判决确认某一人公司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中介费,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提出执行异议,以公司的唯一股东赵某财产与该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赵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赵某提交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各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该系列报告系本案诉讼期间由赵某自行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形成,由此赵某辩称其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而李某提交了该公司所涉若干诉讼案件的终本执行裁定书,指出系列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未体现上述终本执行裁定所涉债务金额,所以不具有证明力。法庭上,赵某和该公司均表示无法通知作出该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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