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拟配股募资80亿,近三年承销企业债违约额达35亿引发关注

财通证券拟配股募资80亿,近三年承销企业债违约额达35亿引发关注"/

财通证券拟配股募资80亿元的消息引起了市场的关注。配股募资是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向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增发股份的一种方式。这次财通证券拟配股募资80亿元,说明公司有较大的资金需求,可能用于业务扩张、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关于近3年发行承销企业债违约35亿元的问题,这表明在债券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债违约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导致债券无法兑付。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企业债违约的原因:
1. 经济下行:宏观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2. 行业风险:某些行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如房地产行业、钢铁行业等。 3. 公司治理问题: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 4. 融资渠道受限: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导致资金链紧张。
对于投资者而言,关注企业债违约风险是很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关注企业基本面: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 2. 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了解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避免投资于高风险行业。 3. 关注债券评级: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进行投资。 4. 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资金投资于单一债券,以降低风险。
总之,财通证券拟配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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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近日,财通证券(601108.SH)发布了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证监会就公司承销相关民企债券风险、涉阜兴案件相关风险、内部控制三方面向财通证券再次提问。

  9月2日,财通证券发布了2021年度配股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公司拟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若以财通证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35.89亿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为10.77亿股。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支持业务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从而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证监会于2021年11月8日向财通证券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985号)》。关于承销相关民企债券风险,证监会注意到,2018年6月以来,财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7只山东民营企业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构成违约,涉及金额为35.20亿元。山东民营企业债券风险事件中,已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发行人,合计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1.57亿元。

  对此,证监会要求财通证券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违约的债券、金额,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构/个人情况,是否已经先期赔付及其时间、金额,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情况;结合“五洋债”等类似债券承销判决案例,说明是否存在赔付风险及对申请人的风险敞口;申请人是否直接和间接已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有,说明具体情况;说明并披露如果全额计提对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除上述已披露风险事件外,申请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事件或潜在风险事件及影响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财通证券在回复中表示,该事件共涉及投资者186户,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3户(共涉及金额93.2万元),机构投资者173户(共涉及金额35.19亿元)。截至反馈回复出具日,财通证券未对相应投资者进行先期赔付,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对投资人进行补偿情况。

  关于全额计提对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财通证券表示,在山东民营企业债券风险事件发生至今,相关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均未认定财通证券在上述债券发行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财通证券迄今未因包括在以上债券发行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等原因而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基于目前进展情况,公司不会因上述债券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上述债券违约事件尚未产生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以山东债风险事件涉诉案件均需进行赔付作为假设前提,在此极端假设下,如果对山东债风险事件涉诉案件均进行赔付,财通证券总资产增加0.39亿元,总负债增加1.57亿元,不影响营业收入,净利润减少1.18亿元,分别占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财通证券合并净利润的5.15%和11.28%,对财通证券影响有限,不影响本次配股发行条件。

  此外,财通证券在回复中还披露了近期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2021年11月19日,财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54号),文件指出:1、财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经营放债业务,与两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9年7月到期后,未按规定到期终结,而是通过签订附加协议对贷款予以展期。2、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系统对接未有效覆盖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业务,风险数据集市未实现对该公司自营、投行及资管业务的对接。3、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多次出现为客户下单时错误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账户的情形。4、风险管理系统尚未集成声誉风险管理模块,企业风险管理平台未实现衍生品业务相关希腊字母的计算功能,相关指标依赖手工计算且未实现逐日监控。责令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同日,财通证券高级管理人员钱斌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55号),文件指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财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经营放债业务,与两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9年7月到期后,未按规定到期终结,而是通过签订附加协议对贷款予以展期。2、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多次出现为客户下单时错误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账户的情形。钱斌作为公司境外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发布于 2025-06-09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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