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处罚与救济机制深度解析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处罚与救济机制深度解析"/

一、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4.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其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责令改正: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当事人,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罚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3. 没收违法所得: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证监会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 4. 暂停或者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证监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5. 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对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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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一起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的处罚决定,涉事人在饭局聊天时“泄密”,致使5人共被罚2300万元。随着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加大,一旦内幕交易被查实,涉事者的个人职业生涯、财富积累和社会声誉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因此,有必要了解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调查流程及处罚结果,防范因“不知”而越过合法合规的边界,陷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的泥潭。

二、什么是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开发布的多篇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幕交易在行政处罚中的认定公式一般为:内幕交易成立=内幕交易主体+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50条,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51条和《刑法》第180条将内幕知情人员分为9类,包括公司内部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因业务关系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因为服务、监管等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后,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从事相关交易的,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分为3类,分别为非法手段获取型(如窃取、探听等)、特定身份获取型(如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以及积极联系获取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密切的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定义

根据《证券法》第52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80、81条还对内幕信息进行了列举,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内幕信息的认定需同时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其中,“重大性”是指信息对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若信息公开,足以使公司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发生变动。而“非公开性”是指信息尚未公开,未被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解释》规定内幕信息形成之日为相关“决定”“政策”“方案”形成之日,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的判定因案情而异。如〔2023〕22号案认定双方管理层产生初步合作意向之日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而〔2023〕16号案则认定双方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日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存在一定的争议性,但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掌握更多的主导权,因此相关人员在知悉一些所谓的股票利好消息时需要审慎对待。

《解释》规定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司法实践中监管机构认为(〔2017〕5号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开应当限于指定平台,且公开的主体应当为上市公司自身。

(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知悉”“账户控制”“交易事实”“行为异常”

1.“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是实施内幕交易活动的前提,《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明确采用推定的证明方式对“知悉”和“利用”进行认定,如:涉案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并且涉案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据进行反证,则推定涉案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2.账户控制:实践中内幕交易主体一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因此证监会在调查时会通过核对内幕交易的主体操控的手机号码以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时的手机号码的一致性,再结合询问笔录来判断内幕交易主体实际控制的账户。

3.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通过检索证监会公开的多篇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机构一般会计算涉案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数、总买入金额、信息公开后的持仓状态(是否全部卖出)以及盈利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人盈利为负并不阻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而仅影响处罚的幅度。

4.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若涉案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则涉案人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实践中监管机构一般从交易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交易资金流向、涉案人交易习惯等多维度锁定异常交易,如:涉案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不曾买过目标股票,在知悉后大量买入,且买入比例占比高,即可综合判定涉案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证监会的调查流程

(一)立案阶段

证监会在正式立案后,会向相关涉案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并简要附上案件所涉事项。立案后,证监会开启调查取证阶段。

(二)调查取证阶段

在调查取证阶段,证监会工作人员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的通讯记录、证券账户流水、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等进行全面的调取查阅,还会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涉案人在此期间应当配合证监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资金来源与去向等,若拒绝配合可能会加重后续处罚。

此外,询问笔录是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涉案人一定要慎重对待询问环节,在询问环节后应当仔细查阅询问笔录,如询问笔录有与事实不符或与询问时不符之处,务必提出更正后再签字。在(2020)京01行初47号案例中,证人在行政诉讼庭审时的陈述与询问笔录记载陈述不同,法院最终认定采纳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原因为证人在询问时没有威逼利诱的情形,且考虑到证人和被处罚人的关系密切,询问笔录在前,证明力更强。

(三)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根据《行政法》规定,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会先向涉案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书中会载明案件经过、证监会认定的依据以及证监会欲对涉案人作出的处罚。《告知书》中还会告知涉案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涉案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5天内有权向监管机构提起行政听证申请,并有权聘请律师和申请查阅调查卷宗。监管机构安排听证事宜后,应在听证开始前7日告知涉案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在此期间,涉案人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组织听证申辩材料。

(四)听证申辩环节

行政听证程序类似于诉讼庭审,涉案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结合证据和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行政听证作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对涉案人维护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涉案人应当尽力准备申辩材料,为自身行为进行据理力争的抗辩。

(五)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及救济

行政听证结束后,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若涉案人对处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1.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若有)。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两种途径各有利弊,行政复议为涉案人多提供一次救济机会,程序上也相对简单高效,然而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有限,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时,涉案人将面对更高级别的诉讼相对方。

四、面临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涉案人一旦被认定内幕交易成立,将面对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第191条,涉案人将被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幅度有增强的趋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被处罚人可以通过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二)刑事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内幕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条规定,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被立案追诉。

根据现行法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结语及建议

在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的当下,内幕交易已然成为高悬在市场参与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建议相关人员深入了解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处罚,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管控力度持续升级,涉案人一旦被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可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指控。因此,若涉案人收到监管机构的《立案通知书》,建议涉案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以进行证据收集、申辩准备和寻求救济,力争在听证、复议等关键环节,维护涉案人的合法权益。

【团队】LawMax商事律师团队

【观点】瞿琨

【主笔】陈文丽、百合

【编辑】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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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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