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纠纷,女孩索求大学费用,法院判决如何界定?
女孩要求离异父亲支付大学费用,法院的判决会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 "经济能力":法院会首先考虑离异父亲的经济能力,包括其收入、财产状况等。如果父亲有能力支付,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大学费用。
2. "子女需求":法院会考虑女孩的教育需求,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如果大学费用合理,法院可能会支持女孩的要求。
3. "父母共同抚养义务":法院会考虑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规定了各自应承担的抚养费用,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该协议进行判决。
4. "子女行为":如果女孩在学业、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她的要求。
5. "特殊情况":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家庭经济困难、女孩学习成绩优异等,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判决结果:
1. "全部支持":如果离异父亲经济条件允许,法院可能会判决他承担全部大学费用。
2. "部分支持":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异父亲承担部分大学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等。
3. "不支持":如果离异父亲经济条件不允许,或者法院认为女孩的教育需求不合理,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不支持她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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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马的父母离婚,约定小马由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十八周岁。小马去年考上大学,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母亲能力也有限,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她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其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马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女儿已成年,他无力继续支付她大学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小马已成年,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小马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美好的生活。同时,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马某与小马的血脉联系、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马某虽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小马步入大学这一人生重要阶段,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其早日自立。
转自:澎湃新闻
来源: 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