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炒股六年资产缩水至60元,583万元蒸发,究竟谁之过?

八旬老翁炒股六年资产缩水至60元,583万元蒸发,究竟谁之过?"/

这个问题涉及到个人投资决策和股市风险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观点:
1. "市场风险":股市本身就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波动性很大。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也可能在市场下行时遭受损失。
2. "个人投资策略":这位老翁可能没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比如没有分散投资、没有及时止损等。
3. "缺乏专业指导":可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投资建议或教育,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4. "情绪影响":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情绪的影响,如贪婪、恐惧等,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5. "经济环境":股市的表现也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如经济衰退、政策变化等。
责任归属:
- "老翁本人":作为投资者,他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 "投资顾问或机构":如果老翁使用了投资顾问或投资机构的服务,那么这些机构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符合老翁的最佳利益的。 - "市场机制":股市的机制可能存在某些缺陷,使得投资者容易遭受损失。
总的来说,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投资股市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决策,并寻求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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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伦某炒股六年,资产由最初的583万元变成了只剩下60.18元,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欲讨法,这个玄幻的剧情发生在了现实中。

近日,一则判决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37年出生的伦某,2007年入市炒股,2012年的时候在东吴证券开通了融资融券账户,之后将583.22万元的本金转入这个信用账户进行操作,截至2018年5月,账户仅剩60.18元,期间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用是13.26万元。

伦某起诉东吴证券的理由有两点:一,融资融券账户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开立的,而且交易费率证券公司未告知;二,期间一些交易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操作。然而不幸的是,法院驳回了伦某的诉讼请求,10万的案件审理费用还要老头自己承担。


据伦某自诉称,2007年8月1日,他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滂江街证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2年6月13日,他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吴证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吴证券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截至2012年6月12日,他的证券账户总资产为5832166.09元。

伦某称当时年近八十且具有听力障碍。在营业部业务员的极力劝说和推荐下,东吴证券为其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2012年6月13日,东吴证券及营业部在未详细告知他风险及费率具体收取标准,仅为其简要介绍了融资融券的基本含义及操作流程的情况下,就签订了上述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伦某将本人名下的客户号为08********62的证券账户设置为信用账户,并投入数额为5832166.09元的个人资产到该信用账户内,伦某在该账户下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同时,伦某在营业部业务员的帮助下,于2012年6月15日融得资金1096723.9元,进行了第一笔融资买入交易,以每股44.88元的价格买入“包钢稀土”股票24400股。截至2012年9月28日,伦某证券账户内剩余总资产仅余3278679.61元,与2012年6月12日原始账户内的5832166.09元相比,在短短的90日内,伦某账户内资金减少了2553486.48元之多(在此期间,“包钢稀土”的股价并没有太大波动)。

伦某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上发现,除偿还本金外,东吴证券及营业部还收取了大量金额十分异常的利息、交易费用等各类税费。而截至2018年5月,伦某证券账户及与其关联的银行账户内剩余资产仅剩下了60.18元。而在此期间,伦某已支付交易费用132614.4元。


综上,伦某认为,在不符合开立账户的条件下,东吴证券违法开立证券信用账户。在信用账户开立之后,东吴券也未明确融资中所产生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标准。故伦某认为东吴证券所收费用没有依据,故要求返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作为被告的东吴证券则答辩称:

1、伦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多年证券交易经验,可以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也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当中相应的条款均非常的明确,故此伦某应当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承担相关的后果,东吴证券也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融资利息。而伦某所做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也系伦某应当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返还。

2、伦某的信用账户的全部交易或操作流水均在交易系统中可查询,且相关数据均需上报交易所和证金公司清算,不存在其所称之篡改交易数据的可能,并且东吴证券的系统也均通过了沪深证交所和中登公司的测试,是合法有效的。系统内的交易和款项扣划均符合规定,呈现的交易数据、记录信息也真实有效,故此不存在错误或恶意多收取扣划原告资金的情况。

3、伦某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违约赔偿,故此伦某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东吴证券的具体违约情形。而本案中伦某所提出的异议或说明均未达到证明东吴证券存在违约或过错的举证证明责任。从其所列出的问题可知,基本上是以不清楚为基础,或直接将某些利息、本金收取直接称为错误扣收,而未能具体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伦某所称的一些事项和异议,事实上均已多次向证监会等各级主管部门跟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均未认为东吴证券存在违约和过错,也未对东吴证券进行任何处罚或要求整改。由此可见,东吴证券对伦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伦某合法利益的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伦某主张的损失部分,二是关于东吴证券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做出了不支持伦某诉讼请求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08元,鉴定费41280元,合计101588元,由伦某负担。



案件简析:这是一起因不熟悉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游戏规则而盲目操作,导致巨额损失的典型投资失败案例。

本案中伦某年已八旬,虽具有多年所谓的炒股经验,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我国,老人炒股人群是散户市场的主力军,他们虽然表面上炒股多年,但实则对二级市场并无风险承担能力,对推出不久的融资融券业务更是“一知半解”,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如何操作,盲目介入,不亏损才不正常。

另外,在本案中,并不能排除伦某是受到某些人的“介绍”,才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而“介绍”他的人,也不能排除是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介绍”伦某开设融资融券账户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完全告知其应承担的巨大风险,而是重点向其描述了“能赚大钱”的所谓愿景。可悲的是,伦某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搞明白自己所从事的投资业务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投资操作,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老年人而言,在股市里投点儿小钱玩玩儿可以,权当是退休生活中用于消磨时光的一种方式,若想着靠股市去投资赚大钱?真得不适合。

发布于 2025-06-10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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