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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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硕世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539.6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454.66元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994.3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22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67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6万股,发行价格46.7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7,286.12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万元,截止2019年11月2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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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缺口。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备案登记程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预期, 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截至2019年12月6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1,539.69万元, 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第ZA15875号),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286.12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54.66万元, 现拟一并置换, 具体情况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第ZA15875号)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019年12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539.6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54.66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1.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539.6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54.66万元。
2.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第ZA15875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11,539.6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454.6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第ZA1587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