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营业部员工因违规委托个人招揽投资者遭警示函
近日,光大证券某营业部员工因违规委托个人招揽投资者,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市场对证券行业合规经营的关注。
据了解,该员工在未经过公司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委托个人招揽投资者,涉及金额较大。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件,监管部门对该员工进行了警示,并要求光大证券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同时,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选择正规渠道,避免受到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
以下是具体事件的一些要点:
1. 光大证券某营业部员工私自委托个人招揽投资者,涉及金额较大。
2.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
3. 监管部门对员工出具警示函,要求光大证券加强内部管理。
4.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选择正规渠道参与证券投资。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证券行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同时,投资者也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参与证券投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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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601788.SH)员工因违规招揽投资人被罚。
据上海证监局近日公布的一份警示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张欧,在上海金山区卫清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近一个月内,光大证券员工收到的第三份罚单。
2024年12月26日,因光大证券营业部多名从业人员存在违规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厦门鸿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月6日,新疆证监局披露一份光大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处罚书。具体来看,贾寒于2017年1月23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在光大证券克拉玛依迎宾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财富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贾寒控制使用“叶某婧”“田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累计买入金额454.56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46.33万元,账面亏损6199.94元。
新疆证监局认为,贾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责令贾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澎湃新闻记者 戚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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