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深度解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全攻略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解析:
一、概述
公司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行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二、出资方式
1.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股东以现金形式出资。货币出资具有流动性好、价值稳定、易于评估等特点。
2.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财产作为出资,如土地、房屋、设备等。实物出资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3.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知识产权出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评估确认其价值。
4.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经评估确认其价值。
5.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出资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6. 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
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等。这些出资方式同样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三、出资要求
1. 货币出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货币出资足额
相关内容:
股东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作出的出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造价。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评估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规定股东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采用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股东自身拥有的财产或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因此本款前半句首先列举了可以用于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法定条件:
·第一,可以用货币股价为衡量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及偿还公司债务。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即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还应具体确定或可以评估的价。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为了保证公司可以利用出资的财产及转让给公司债权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有些财产或经营资源,如劳务、信用等虽然具有一定的经营功能,但因无法转让不具有债务清偿功能而被排除在出资形式之外。
股权、债权具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特征。本次公司法修订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三款等关于股权债权进行出资的相关规定,增加列举了股权、债权两种形式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为实践中股权、债权出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的不得用于出资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二款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及开展评估的要求和限制。
·一是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作价,也不得低估作价。
·二是要核实资本。本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为防止股东以低价格的非货币财产高价出资,侵蚀公司资本,维护公司权益。本款明确规定,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过评估确定其价值,评估应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定估算。

另外当法律法规对于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原则,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求进行评估作价。
适用要点:
·第一,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非法所得出资。参照公司法解释3第7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三,以未经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出资行为依然有效。但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给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本法并未对股东采用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以及二者在注册资金中的占比进行强制性规定,股东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章程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