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追讨4650万回购款受阻,股权质押主体遭破产清算申请
华龙证券作为股权质押的债权人,若其股权质押主体被申请破产清算,追讨回购款可能会遇到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上的阻碍。以下是对这一情况的分析:
1. "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会被列入债权清单。破产管理人会对所有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其合法性和优先级。
2. "债权确认":华龙证券需证明其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和回购款的债权,包括股权质押合同、回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3. "债权优先级":在破产清算中,债权分为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即使是有担保债权,其受偿顺序也可能会受到其他法律和破产法规定的限制。
4. "清偿能力":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分配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有担保债权可能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具体清偿比例还需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确定。
5. "追讨困难":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华龙证券可能会面临追讨困难。
6. "法律途径":华龙证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破产管理人优先清偿其债权。
针对这一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加强沟通":与破产管理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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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近期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闹得满城风雨。
9月3日,一则裁判文书的披露令华龙证券又陷入“踩雷”风波。
4年前,华龙证券与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隆公司”)、上海创成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成健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协议。彼时,华龙证券认缴出资7200万元。
不过直至2020年4月28日,杰隆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华龙证券全部回购款项,拖欠华龙证券回购款4600万元。因此,华龙证券将上述两家公司和相关人员诉至法院。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虽判决杰隆公司给付华龙证券相关款项,但华龙证券是否按时收到上述4600万元仍存不确定性。
分析人士指出,若华龙证券回购款不能及时得到清偿,需计提减值准备,将导致业绩受损,影响当年度的业绩表现。
Wind数据显示,2020年华龙证券营业总收入为19.17亿元,净利润为4.94亿元。
4650万元回购款遭拖欠
2017年8月1日,由杰隆公司发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委托原告华龙证券出资、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委托白银科健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兰白基金(有限合伙)。
上述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名称为“兰白基金”,合伙期限为五年。华龙证券认缴出资额7200万元,首期出资额2160万元,首期出资期限2017年8月31日,剩余出资额5040万元,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在此之前,2017年5月1日,华龙证券与杰隆公司、兰白基金签订《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中约定:华龙证券系兰白基金有限合伙人,合法持有该基金7200万元的基金份额,杰隆公司承诺回购原告华龙证券持有的基金份额。
回购计划为:回购本金7200万元。具体回购方案为:2018年3月31日回购1000万元,2019年3月31日回购1550万元,2020年3月31日回购1550万元,2021年3月31日回购1550万元,2022年业务到期回购1550万元。
并约定回购范围除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约定收益(约定收益率为每年7.2%)、根据有限合伙基金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金、复利、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原告华龙证券为实现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若杰隆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杰隆公司除应当向原告华龙证券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之外,自延迟之日起还应当就该次支付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成本。
2017年8月1日和9月26日,华龙证券和杰隆公司又变更回购计划,分两次签署回购计划补充协议。
华龙证券与被告杰隆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回购计划:回购本金2160万元,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回购300万元,2018年12月28日回购465万元,2019年12月27日回购465万元,2020年12月28日回购465万元,2021年到期回购465万元。
2017年9月26日,原告华龙证券与被告杰隆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变更回购计划:回购本金5040万元,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回购700万元,2018年12月28日回购1085万元,2019年12月27日回购1085万元,2020年12月28日回购1085万元,2021年业务到期回购1085万元。
在2017年5月1日,华龙证券还与杰隆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由杰隆公司以其持有的1700万股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699.79万股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隆生物”)限售股和1963.79万股流通股及上述股票所产生的全部孳息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均为被告杰隆公司在主合同项下本金7200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约定的其他费用。
此外,创成健公司作为杰隆公司履行回购协议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也被华龙证券起诉至法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战尧告诉记者,创成健公司的角色是“质押人”“出质人”,其责任是将质押物出质给质权人华龙证券,并协助完成相关出质手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以创成健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的价值为限通过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获得清偿。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杰隆公司持有的1700万股杰隆生物股权的质押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人为华龙证券。
同日,就杰隆公司持有的699.79万股杰隆生物限售股和1963.79万股流通股质押,华龙证券和杰隆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此外,为杰隆公司履行回购协议提供保证的朱某、成某也被华龙证券诉至法庭。
尽调至关重要
“华龙证券在本次股权质押业务上存在的风控问题可能是贷后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对杰隆公司提起诉讼,导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杰隆公司破产清算,对华龙证券回购款及利息的受偿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刘战尧分析。
早在2019年证监会在通报券商股权质押业务存在的五大问题中就提到,券商贷后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公司对于资金用途的跟踪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于资金从专户划出,但未划入融资方名下约定账户的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个别公司仅以电话沟通进行贷后管理,且未见沟通记录留痕,难以保证贷后管理效果。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对杰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合伙协议》,华龙证券于2017年8月4日出资2160万元,于2017年9月27日出资5040万元。其中,杰隆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原告华龙证券支付回购本金1000万元,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回购本金1550万元,其余4650万元未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杰隆公司应给付原告华龙证券出资回购款4650万元、收益款约400万元和罚金约90万元。并确认华龙证券对杰隆公司持有相关公司股票和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孳息享有质权。
对于上述款项是否到账以及案件相关多项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已向华龙证券方面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刘战尧告诉记者,从本案裁决书及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看,杰隆公司已在进行破产清算,华龙证券大概率不能全额取回相关回购款及罚金。除向杰隆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外,华龙证券还可就享有质权的相关股票及孳息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可向保证人朱某、成某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年券商股权质押业务频繁踩雷,刘战尧表示,在股权质押业务应主要考量以下风险因素,包括:公司的质地和业绩、出质的股权所处的行业、质押率、担保措施是否充足、股权的流动性等。
不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周延聪认为,股权质押是一个常规业务,出现风险有时候不是券商的内控问题,而是市场风险突然增加导致的,排除诚信风险外,只能是降低质押比率以及增加担保品。股权质押暴雷很复杂,线下沟通是必要的,若不能友好解决,出现损失就难以避免了。此外,周延聪强调,股权质押过程中,识别客户意图,以及对公司的尽调都至关重要。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