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官解析,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否对电信诈骗“消失的钱”担责?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和商业责任的多维度问题。以下是根据金融法官的讲解,对此问题的一些分析:
1. "法律责任":
- "合同责任":第三方支付公司通常与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合同中会规定用户在使用支付服务时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用户违反合同,如进行电信诈骗,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诈骗,那么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道德责任":
- 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金融科技企业,有责任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在道德上,它们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诈骗事件的发生。
3. "商业责任":
- 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商业机构,需要考虑其业务发展和社会责任。在电信诈骗事件中,如果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防范措施,可能会损害其商业信誉,影响业务发展。
4. "具体案例分析":
-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以下因素来判断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 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支付过程中。
- 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
- 用户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判决结果:
- 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诈骗过程中没有过错,且用户违反了合同规定,那么公司可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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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金融消费者若遇到电信诈骗,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为“消失的钱”负责?6月3日,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就通过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侵权纠纷,解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为金融消费者避开“支付陷阱”提供实用指南。
两家商户的支付链接存在擅自跳转情况
回溯案情,2017年9月时杨某在网上看到一个理财平台广告,宣传“高收益、低门槛”,心动之下立刻注册了账号。按照平台提示,他通过某支付公司连续转账9次,累计投入312万元。
本以为能“躺赚”,但杨某没想到的是钱却“不翼而飞”。原来,这笔钱根本没进入理财平台账户,而是被“偷偷”转到了两家问题商户的账户里。这两家商户的支付链接存在“暗箱操作”(即擅自跳转链接),而支付公司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没核实商户经营内容,也没检查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规定。
发现不对劲后,杨某慌忙取回了128万元,但剩下的184万元彻底“打了水漂”。2020年,杨某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了《和解协议》,拿到了剩余184万元的70%即129.5万元的赔偿款。但他不甘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继续赔偿其剩余的30%的损失。
谁该为“消失的钱”负责?
据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介绍,经审理,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实务中存在两项违规操作行为。
首先,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对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完整的核对记录。
很明显,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允许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行为,这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对特约商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终止收单服务等措施。
而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商户经营内容未能有效监测,未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表面合规、实质失职”的问题,但只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20年杨某与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所签《和解协议》的赔偿比例。
就其原因,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也进行了解释说明。据介绍,上述案件中,杨某作为金融消费者,在其理财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义务,“他既没有核实理财平台资质,连钱转给谁都没搞清楚;又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收益常伴高风险的铁律,亦存在过错。”法官说道。
故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杨某提出“继续赔偿其剩余30%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总结认为,本案为电信诈骗中的常见情形,金融消费者未谨慎投资,同时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未严格落实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要想避免掉入不法分子有意编织的“资金黑洞”,法官特别提示,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合同、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同时,与相关机构签署《和解协议》前要仔细阅读,避免“赔了钱还丢了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