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调差与材料调差,取费如何确定?
人工调差与材料调差在工程成本管理中是常见的概念,主要用于调整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之间的差异。以下是如何确定取费的几个方面:
### 人工调差:
1. "原因分析":首先需要分析人工调差的原因,比如劳动效率、工时浪费、加班等。
2. "计算标准":根据历史数据或行业标准,确定人工成本的计算标准,如单价、工时等。
3. "差异分析":将实际人工成本与预算人工成本进行比较,找出差异。
4. "调整方案":根据差异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如调整人工单价、优化人员配置等。
5. "取费确定":
- "按比例调整":根据差异占预算的比例,调整取费金额。
- "按实际发生调整":根据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调整取费。
### 材料调差:
1. "原因分析":分析材料调差的原因,如市场价格波动、材料损耗等。
2. "计算标准":确定材料成本的计算标准,如单价、用量等。
3. "差异分析":将实际材料成本与预算材料成本进行比较,找出差异。
4. "调整方案":根据差异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如调整材料单价、优化材料采购等。
5. "取费确定":
- "按比例调整":根据差异占预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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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人工调差是否要取管理费利润和其他相关取费和材料调差是否只参与税金取费?人工材料调差是否需要根据中标价同比下浮?
分析
1. 合同有无明确约定?
在实际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是关键。
● 案例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调差参与取费,但材料调差仅计取税金。判决结果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本案人工费调正差,材料费调负差。
● 案例2:施工合同约定:
○ 所有工程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 综合人工费按96元/工日进入工程结算,并进入工程结算取费。如有政策性调差文件,按比例同时上调。上述定额中的人工费为50元/工日。
○ 争议焦点:人工费的取费基数。
○ 施工单位观点:按96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因合同有明确约定。
○ 建设单位观点:定额人工50元/工日取全费,(96元/工日-50元/工日)=46元/工日部分仅计取税金。依据《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整、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 一审法院观点:特别约定了超出定额的综合人工费数额,且约定综合人工费进行工程结算取费,应理解为综合人工费计取全费。
○ 二审法院观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采信建设单位的观点。
○ 再审申请观点:96元/工日应取全费,合同明确约定96元进入取费,二审判决对“价差”的理解错误。
2.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人工费调差款应否参与取费的处理?
● 当地的文件规定:
○ 徐州:人工费调差差价直接计入综合单价,作为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的基础。
○ 吉林: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整、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 当地没有文件规定的情况:
○ 税金:无争议,调整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需计取税金。
○ 企业管理费:以江苏为例,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等。人工费、材料费的调差款是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应具体分析。
○ 利润:施工单位在报价中考虑的利润额,不应因调差款而受影响。
○ 是否下浮:调差款仅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调差方法计算,合同未明确约定下浮时,不应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