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升级!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搬迁新址,市民中心服务更便捷

便捷升级!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搬迁新址,市民中心服务更便捷"/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搬迁至市民中心的消息,对于需要办理公证服务的市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相关信息:
1. "搬迁原因":搬迁可能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或者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
2. "搬迁时间":请确认搬迁的具体时间,以便市民能够提前做好准备。
3. "新地址":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搬迁至市民中心的具体地址是哪里,市民在前往时可以避免迷路。
4. "服务范围":搬迁后的办证点是否扩大了服务范围,是否增加了服务项目,是否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5. "交通指引":对于新地址的交通指引,如公交路线、地铁站点等,对于市民来说非常重要。
6. "联系方式":搬迁后的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更,市民在搬迁前后的咨询和预约是否需要更新联系方式。
7. "注意事项":搬迁期间可能存在一些临时调整,市民在前往办证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建议市民关注东莞公证处或市民中心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的搬迁信息和指南。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新闻稿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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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正式搬迁至市民中心
为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办证环境,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已于近日搬迁至市民中心。新地址为(市民中心具体地址),搬迁后将继续为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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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群众“一站式”
综合办事、就近办证的需求
降低周边企业、群众
办理公证业务的时间成本
2月9日
东莞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
前往松山湖市民中心调研办证窗口
经与政务服务中心协商
确定公证办事窗口场地
并用最快的时间完成场地改造

2月27日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
正式搬迁至松山湖市民中心内
为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以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助跑松山湖高新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公证法律服务窗口
将和其他单位服务窗口
共同构建政务中心
“一号、一窗、一网” 服务模式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公证法律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松山湖市民中心
A42、A43、A44号窗口


业务范围

服务窗口目前主要以受理
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和从事与公证业务相关工作为主
▼上下滑动查看受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一、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法定监护、户籍注销、未做过户籍登记)、曾用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所地(居住地)

1、 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有去世的,提供去世方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出生证明(原件)

4)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5)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非户籍地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3、 死亡

1)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 提供死者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其它可认定死者死亡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判文书(原件、复印件)

3) 死者生前的证件(如有)

4) 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5) 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身份

4.1国籍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2.法定监护

1)申请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被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提供其它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3户籍注销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迁移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3) 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4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 未做过户籍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5曾用名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曾用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已经做曾用名登记的,则此项可免)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6有(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或曾犯罪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如法院的裁判文书)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7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可以证实申请人居住地地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二、经历、学历、学位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经历证明(原件)及佐证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职务(职称)、资格

1、职务(职称)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可以证实申请人职务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资格

2.1法人资格

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需提供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2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负责人亲自申请,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则提供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3职业资格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四、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1、 婚姻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

2) 已婚(初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之前婚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除外)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复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五、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需公证的证书、执照(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护照、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六、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需公证的文本(原件、复印件),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读证明、成绩证明、存款证明、在职证明、派遣函、体检表、健康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纳税情况、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七、委托(一般事务性委托、购房委托、售房委托、子女监护委托)

1、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不用到场)

3) 涉及处分财产或相关权益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委托事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提供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相关的产权证明、房地产查档证明(原件、复印件);涉及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提供贷款金额及抵押权人资料

委托事项涉及购买不动产的,提供认购书、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拟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准确的购房地址等信息

委托监护子女的,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委托处理其他一般事务的,提供与申办该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资料

5)委托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委托书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八、声明(中文名声明、商标转让声明、放弃继承权声明、撤销委托声明、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如出生、死亡、婚姻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 中文名声明,提供护照;

商标转让声明,提供商标权证书、受让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商标的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章程及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放弃继承权声明,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撤销委托声明,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提供出生证、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声明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声明书。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九、赠与(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

1)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办理赠与书仅赠与人到场办理即可、办理受赠书仅受赠人到场办理即可);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未婚、离婚、丧偶证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

3)赠与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物涉及集体所有的(如农村宅基地、村、居民股权),应提交该集体组织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4)赠与物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5)赠与合同、赠与书或者经公证的受赠书若干份或者由公证处代书;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合同、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施工合同)

1、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原件、复印件)、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提供结婚证、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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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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