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员工任职期间违规操作他人证券账户,收监管警示函警示行业自律
国元证券近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员工违规操作的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我司发现某员工在任职期间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经调查核实,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我司决定对该员工予以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 对该员工予以警告,并扣除其当月奖金。
2. 要求该员工立即停止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不得再涉及此类违规行为。
3.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全体员工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司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我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要关注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合规记录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
相关内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安徽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洋在国元证券洛阳滨河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