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瞒龄自文引争议,店家免责与否?法院判决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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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文身的行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文身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14岁少女隐瞒年龄自愿文身的情况,店家是否可以免责,这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是违法的。店家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仍然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店家责任":如果店家在提供文身服务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年龄核实,或者有证据表明店家故意隐瞒年龄或疏于核实,那么店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如果此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店家有明显的过错,比如未核实年龄或明知是未成年人仍提供服务,那么店家可能无法免责。
具体案例的判决结果需要依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法院认定店家在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核实年龄或故意隐瞒年龄,那么店家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是否免责,需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如果你需要了解某个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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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虚报年龄,

签订合约后进行了文身。

不料入学面试时被发现,

求学路受阻。

监护人将店铺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李(化名)来到某理发店,要求老板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看了看这个女孩,询问道:“成年了吗?给我看看身份证。”小李随口应答,称自己已满18岁,身份证忘记带了。

康某见小李穿着打扮较为成熟,便没多想,与其签署《文身协议》后,开始了文身服务。随后,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进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费用649元。在此期间康某未对其身份再次进行核实。

文身合约

2024年初,小李在入学面试时被发现身上的文身图案。小李的父母既震惊又气愤,想通过激光等手段去除小李身上的文身,共计花费59800元,但收效一般。

清洗三次未有褪色的大片文身

小片文身洗完后留下的伤疤

愤怒的父母找到康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康某称小李文身系自愿行为。双方争执无果,小李及其监护人将康某经营的理发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理发店应退还649元文身费用。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理发店应当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仅根据《文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李满18周岁,多次为小李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但小李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且小李系主动文身并谎称是成年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故理发店对小李损害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小李自身承担40%。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亦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求学、参军、从警、从教等,故理发店给小李文身造成的精神损害,结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理发店返还小李文身费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880元;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益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小李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其父母明确对文身行为不同意、不追认,故小李“自愿”消费进行文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旨在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而清洗文身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完全清除文身而不留疤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还可能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法官提醒: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认真核实各项信息,不能将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合同作为“免责符”。家长也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孩子身心健康,发现有文身的苗头或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导。

作者:陈宵、刘旭东

综合: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发布于 2025-06-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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