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金元、中天证券等多家券商员工违规融资便利被警示,收监管层警示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多家券商员工因违规提供融资便利而收到警示函,涉及的券商包括五矿证券、金元证券和中天证券。这种情况通常表明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合规性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背景和原因:
1. "监管加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更加严格。
2. "违规行为":这些券商员工可能违反了证券市场融资的相关规定,例如未按规定审查融资资格、违规提供融资额度等。
3. "警示作用":通过向违规员工发放警示函,监管机构旨在提醒整个行业加强合规管理,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4. "保护投资者利益":违规提供融资便利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监管机构的这一行动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是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案件的细节和违规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通过官方公告或媒体报道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事件的详细情况,建议关注相关监管机构的公告或权威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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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借账户、违规兼职、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券商经纪业务再遭监管“点名”。
12月5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三张罚单,包括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同样在12月5日,浙江证监局连发两张罚单,包括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证券”)、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从处罚原因看,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金元证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在该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
五矿证券一员工、中天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员工方面,深圳证监局指出,陈夏珊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故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深圳证监局发现陈萍在任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出借账户存在场外配资风险。根据证监会6月8日公布的《场外配资典型案例》,最新8个场外配资典型案例中便包括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
据证监会介绍,“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证券法》规定,从事“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从事虚盘配资则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违规兼职,金元证券及一营业部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
同日,浙江证监局也对金元证券开出罚单。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金元证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该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而金元证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该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因此,按照《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元证券、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