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证券人力资源总经理实名炒股风波,被证监局重罚三倍

中邮证券人力资源总经理实名炒股风波,被证监局重罚三倍"/

关于中邮证券人力资源总经理实名炒股被证监局处罚的情况,这通常涉及到以下方面:
1. "事件背景":中邮证券人力资源总经理在社交媒体上实名炒股,可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讨论股票,可能被视为违规行为。
3. "处罚决定":证监局对中邮证券人力资源总经理进行了处罚,具体包括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
4. "“一罚三”":这里的“一罚三”可能指的是,除了对个人进行罚款外,还可能对中邮证券公司进行罚款,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追责。
5. "影响":此类事件可能会对中邮证券的声誉和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根据一般情况进行的推测,具体事件细节可能需要查阅相关新闻报道或官方公告。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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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证监局对周正虎证券从业期间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周正虎没收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

经查明,周正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3日,周正虎在中信建投北京北四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周正虎”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6212XXXX5361。该账户由周正虎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自周正虎。

2021年4月27日至今,周正虎担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任职期间,周正虎于2021年5月12日、6月11日使用本人手机下单操作“周正虎”证券账户,分别买入“东山精密”500股、“领益智造”1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5,850元。前述买入股票于2021年6月23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18,965元,扣减相关税费后共盈利3,080.35元。

陕西证监局指出,周正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周正虎没收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正虎)

当事人:周正虎,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正虎证券从业期间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公司文件、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正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正虎没收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7日

发布于 2025-06-1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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